營業秘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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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論你是設計或科技產業的夥伴,可能都會遇到面試官希望你拿出「作品集」,以確認你的經驗與新公司是否適合的狀況。但如果你的作品是在前東家做的,擅自展示可能有哪些侵權風險呢?這篇文章針對面試展示作品集,提供了《營業祕密法》與《著作權法》觀點的注意事項,並建議面試者在展示作品集前應取得前公司的同意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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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瑪律師午安,您好唷,我是104人力銀行負責內容平台的 Terry,初次留言還請多多指教。 首先要和您說,這篇文章真的很精彩又實用!是很多求職者在面試時常會搞不清楚狀況的問題,真的很切中要點又實用!因此想要和您詢問本篇文章是否開放授權轉載呢?104目前所經營的《104職場力》希望能匯集優秀職場文幫助求職者。由於我們發現您本篇文章內容品質實在優秀,非常希望能推薦給104內容平台網友及會員。因此想詢問您是否有意願【全文授權轉載】至我們的平台呢? 若有幸獲得同意,刊載文章將會在文首註明作者、職稱與原文出處(皆可外連至您所指定的頁面),平台小編會視情況會將文章標題稍做調整,以利104的讀者學習閱讀(如修改標題、新增前言、重新排版等等,但文章主體的一字一句均會完整收錄)。 若有幸獲得您的授權,文章將會露出於: ● 《104職場力》https://blog.104.com.tw/ ● 104旗下相關粉絲團、官方LINE帳號 ● 104旗下求職相關的EDM宣傳 ● 104集團旗下行銷/產品推廣 期待您的回覆,若是說明未盡、或是有其他問題,都歡迎您來信[email protected],我們可以再一起詳細討論更多的細節或為您解惑釋疑唷。 最後不論您的決定為何,都祝您一切順心、愉快! 謝謝您的這篇好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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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訴人甲公司為電子通路業,其工程整合事業部(下稱工整部)負責經營消防系統產品,針對兩岸半導體產業製造商,販售具預先偵測及即時撲滅熱源之消防系統,提供消防系統之銷貨、檢測及維修;被告A為工整部最高主管,統籌工整部所轄營業一部負責之消防系統業務之進貨、銷貨相關之採購、報價、接單、發包等事項。 A代表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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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為防止員工「帶槍投奔敵營」,會與重要幹部簽「競業禁止條款」,要他們保證在職時或離職後一定時間、區域內,不得受僱或經營類似工作,以防止洩漏營業秘密及維持競爭優勢。但此勢必影響員工工作權,雙方常因此鬧上法院;本報透過盤點近期法院判決,找出企業常犯下的錯誤,供勞資參考。 其中,企業沒給員工不從事競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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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在臉書社團「爆料公社」發文表示,在一間二手車行上班一個半月,覺得不適合,於是提了離職,沒想到老闆拿出一份詭異合約讓他簽名,第一條是競業條款,第二條是保護公司機密與客戶資料,外流需賠償100萬。 競業禁止是違約行為,洩密是侵權行為。違反競業約定去競爭企業任職,與會不會觸犯洩密刑責,是兩回事。競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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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數據可以多種型態呈現,例如照片、影片、文字或語音等,就會牽涉個人資料保護的態樣與範疇。 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採行「當事人知情同意」、「目的拘束」及「資料蒐集最小化」等原則,也就是說:個人資料的蒐集、處理及利用,原則上必須充分告知當事人蒐集之「特定目的」,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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