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為防止員工「帶槍投奔敵營」,會與重要幹部簽「競業禁止條款」,要他們保證在職時或離職後一定時間、區域內,不得受僱或經營類似工作,以防止洩漏營業秘密及維持競爭優勢。但此勢必影響員工工作權,雙方常因此鬧上法院;本報透過盤點近期法院判決,找出企業常犯下的錯誤,供勞資參考。
其中,企業沒給員工不從事競業的「合理補償」情況最常見,結果也最嚴重,條約鐵定無效!
競業禁止條款無效 企業依保密條款求償!
即使競業條款有瑕疵或根本沒簽,企業其實有其他手段可防止秘密外洩。不論員工離職與否,當營業秘密或其他機密仍存在時,該秘密仍受營業秘密法或當初所簽的保密協議保護、拘束,當有侵害事實或有侵害之虞時,企業可依此請求排除或防止,禁止離職員工洩密,也可對該員工或惡意挖角的公司求償。
本件兩造爭執之點
- 被告二人在職期間或離職後是否有競業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