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資法議題
資料數據可以多種型態呈現,例如照片、影片、文字或語音等,就會牽涉個人資料保護的態樣與範疇。 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採行「當事人知情同意」、「目的拘束」及「資料蒐集最小化」等原則,也就是說:個人資料的蒐集、處理及利用,原則上必須充分告知當事人蒐集之「特定目的」,並經當事人同意;之後的處理及利用也必須在蒐集「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內始得合法為之。
但在AIoT數位轉型方面,蒐集個人資料的過程是否能預見並告知(聲明)其利用態樣、特定目的,而使消費者知情並同意;消費者同意的內容或品質是否具有效性,恐怕隨著人工智慧運用場景、科技與商業模式的不斷改變、演進與擴展,都存有變數與挑戰。
(一)個資與隱私的法律意識抬頭—以美國Google Assistant案為例
AIoT商品在智慧家庭方面有其龐大市場。 所謂「智慧家庭」,就是家庭裡的一切家用電器或物品都能智慧化,主打以語音聲控+人工智慧為操作方式,讓消費者只要對該商品用語音發出命令或指令就能操控,使用上相當直覺且方便性十足!
「Google Home」就是以人工智慧語音辨識方式打入家庭的AIoT系列產品(Google Home Mini/Max),因為有Google各類應用程式的支援(例如Gmail、Google日曆、地圖、翻譯等),甚至整合其強大的生態系(例如Youtube、Netflix、Spotify等)。 其市場上的對手分別有Amazon Echo與Apple的HomePod。
而Google Home系列使用的語音人工智慧助理則是「Google Assistant」,也是Google全系列商品的人工智慧,其以「Hey Google」或「OK Google」來啟動相關服務(例如說:Hey Google,Play MJ videos on Chromecast/Pause/Stop),它就會播放/暫停/結束Michael Jackson的Youtube內容到電視,這當然是透過AIoT一連串的運作而成,包括其感知(麥克風認知語音命令)、認知(雲端辨識語音理解語意)、行動(在電視上找到並播放/ 暫停/結束Youtube影片內容)。
在美國就有一群消費者提起集體訴訟,主張 Google 及其母公司 Alphabet 違反加州消費者隱私法(CCPA),甚至違反聯邦隱私法,理由是Google Assistant在消費者透過裝置說「Hey Google」或「OK Google」時,Google無權將消費者這樣的對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