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試中展示作品集的侵權風險——你的前公司同意嗎?

更新於 發佈於 閱讀時間約 3 分鐘

農曆年後的轉職面試潮持續進行中,不論你是設計或科技產業的夥伴,可能都會遇到面試官希望你拿出「作品集」,以確認你的經驗與新公司是否適合的狀況。

如果你展示的作品集是在前東家做的,你真的可以拿出來嗎?可能有什麼風險是需要小心的呢?

你的作品集可能牽涉哪些權利呢?

如果你待的前公司是「設計」產業,想必你做出了很多設計(2D、3D、靜態、動態的);如果你待的前公司是「科技」產業,你可能畫出了很多電路圖、寫了很多code。

你的以上產出都有它對應的權利,而且這些權利可能是前公司或是前公司客戶的,不能亂用哦!

營業秘密/工商秘密

如果你在前東家的作品,符合了以下《營業秘密法》的三個要件,就屬於「營業秘密」:

  1. 秘密性(不是業界通用);
  2. 經濟性(有經濟價值);
  3. 具有合理保密措施(例如:存放資料的櫃子有上鎖;檔案伺服器有存取權限設定等)。

*如果你想對「營業秘密」有更多的認識,歡迎讀我先前寫的文章《三分鐘認識智慧財產權 輯2 / 營業秘密 保密措施是最難的一步》。

另外,除了營業秘密,只要是企業內一般具有秘密性(一般人不會接觸取得到)的資訊,也會落入《刑法》規定保護的「工商秘密」。

著作財產權

依據《著作權法》對於各種著作的定義,你在前東家的作品可能包含了以下幾種著作,而有著作財產權的存在:

  1. 設計產業:平面設計圖(美術著作)、室內設計圖(圖形著作)、照片(攝影著作)、影片(視聽著作)⋯⋯;
  2. 科技產業:電路圖(圖形著作)、軟體/原始碼(電腦程式著作)⋯⋯。

雖然是我產出的作品,但我有權利嗎?

如果你與前公司間沒有特別約定,作品的營業秘密、工商秘密和著作財產權等權利,是由前公司享有。

又如果你的前公司還有與其客戶約定,由客戶享有權利,則作品的營業秘密、工商秘密和著作財產權等權利,由該客戶享有。

簡單來說,作品的營業秘密、工商秘密和著作財產權等權利,通常都不是由員工本人所有,則員工在沒有取得前公司或客戶的授權之下,擅自作出像是「面試展示」的使用,將可能觸犯《營業秘密法》、《著作權法》、《刑法》的刑責,也需要負起相應的民事損害賠償的責任

如果勞資雙方還曾經簽署過「保密協議(NDA)」,也要看NDA上有沒有約定額外的懲罰性違約金,這部分可能被一併請求。 

我想做作品集,可以怎麼做?

像上面提到的,除非你能確定你是作品的營業秘密、工商秘密所有人,或是作品的著作財產權人,否則未取得權利人的授權就使用,都可能踩到侵權的線。

因此,如果你有做成作品集的需求,建議你於在職時

  1. 和公司約定作品由你享有權利;或
  2. 徵得公司的同意、授權,讓你日後能把作品納入作品集對外展示。只要事前取得同意,未來在約定範圍內的使用自然就不會有問題。

以上這一篇文分享給正在經歷面試的你,並提醒你重新檢視面試時展示的作品有沒有需要留意的地方。

我也很好奇各個產業界的朋友,在彙整、展示自己的作品集時,都是怎麼化解潛在的侵權風險的呢?都很歡迎留言跟我分享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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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llo!我是Emma,一位執業6年的智慧財產權&性別律師,也是多間企業的法律顧問。目前全台執業中。 致力於協助客戶打造理想的事業與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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