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趨吉避凶的法律思維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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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繁雜難懂的法律專業知識,透過淺顯易讀的文章讓你了解問題並應用觀念,讓大家都能逐步建立正確生活法律的觀念,自然能夠選擇「趨吉避凶」的行為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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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會首次針對團購事業貼文銷售商品涉有廣告不實進行開罰,事實上這應該也是公平會第一次對於「網紅團購」廣告不實開罰。接下來的問題是:跟團購買商品的粉絲可以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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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少團購的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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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某親子網紅因訕笑資源班而被炎上,合作廠商紛紛公告聲明終止與該親子網紅的合作。這時候的法律問題是:在法律上,合作廠商終止合作契約的依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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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P大的時事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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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讀了一本書《 模特經紀是這樣煉成的!》,是一位經營模特兒經紀公司的經紀人(作者是香港人)寫的。其中一節寫到模特兒經紀的五大重點,讀者可以從一位從業多年的經紀人角度看經紀契約,值得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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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續前一篇「簽了專屬經紀契約,最需要注意什麼?」,在研究專屬經紀契約的判決時,可以看到經紀公司將簽約的運動員、模特兒或網紅告上法院時,會一併請求違約金,而這違約金是原本就寫在經紀契約裡的。這篇要分享的是審閱時要注意經紀契約寫的違約金是哪一種?還有如果被告時認為違約金太高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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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公司找P律師洽談經紀契約,其中有所謂的「專屬經紀」、「獨家經紀」或稱「全經紀」。如果有利事業發展,專屬經紀契約當然可以簽,只是簽了要特別注意專屬契約的範圍與違反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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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報完所得稅,檢視P律師去年的所得,發現有各種不同類別。有合作企業是幫我申報薪資所得,多數合作企業是幫我申報著作人稿費版稅鐘點費等。這二個所得申報差在哪裡呢? 差在會被課多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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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P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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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紅要收入,主要來源之一是接廠商合作貼文或行銷貼文(俗稱業配文)。雖然業配文是網紅主要收入來源之一,但仔細檢視,發現許多網紅的業配文都不符合公平交易法與「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薦證廣告之規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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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雜誌報導,由於消費者逐漸對太多業配文感到疲乏,加上企業找網紅團購合作可以將利益綁在一起,所以越來越多企業找網紅合作團購而不是業配。由於業配報酬通常是一件固定數額。而團購報酬則是比例制,計酬期間則比較長久,報酬是隨銷售額成長而增加。這時候有個問題,如果團購出問題,網紅要負的法律責任是不是比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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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個月看許多新聞媒體報導公平會規範網紅的新聞,新聞報導多以公平會納管網紅為標題,例如:網紅代言爭議多公平會將納入廣告不實規範對象、網紅、直播主廣告不實 罰、網紅、直播主小心了!公平會:廣告不實最重可罰2500萬、網紅業配 將納入不實廣告規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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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幾天看到一個長期追蹤約十萬粉絲的創作者粉絲專頁公告:「本人與經紀公司合作合約..將不再繼續相關社群平台。」該篇公告有不少網友留言詢問原因以及這位創作者的去向,我想,無論停止經營的原因或未來去向,都涉及該位創作者與經紀公司所簽的經紀契約或合作合約。 一、粉絲專頁的功能? 我詢問ChatGPT關於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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