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續前一篇「簽了專屬經紀契約,最需要注意什麼?」,在研究專屬經紀契約的判決時,可以看到經紀公司將簽約的運動員、模特兒或網紅告上法院時,會一併請求違約金,而這違約金是原本就寫在經紀契約裡的。
這篇要分享的是審閱時要注意經紀契約寫的違約金是哪一種?還有如果被告時認為違約金太高怎麼辦?
一、注意契約寫的違約金是哪一種
違約金可以分成懲罰性違約金與預定損害賠償額的違約金。
違約金,是為了確保契約履行,當事人約定一方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的金錢。如果契約約定一方不履行契約義務時,除支付違約金外,還要負損害賠償責任,是所謂的懲罰性違約金;如果約定違約金為債務不履行時一方所應賠償的數額,即為賠償額預定性違約金。當約定賠償額預定性違約金,一旦有一方發生違約情事,他方可以不用舉證證明其所受損害額的多寡,就可以按約定之違約金,請求債務人支付。
參考法條與資料:
- 民法第250條規定:「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違約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其約定如債務人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時,即須支付違約金者,債權人除得請求履行債務外,違約金視為因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所生損害之賠償總額。」
- 民法第252條規定:「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
-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095號民事判決。
-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606 號民事判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531號判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原訴字第45號判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401號判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069號判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824號判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111號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