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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特兒經紀契約該注意的五個條款

更新於 發佈於 閱讀時間約 2 分鐘
最近讀了一本書《 模特經紀是這樣煉成的!》,是一位經營模特兒經紀公司的經紀人(作者是香港人)寫的。其中一節寫到模特兒經紀的五大重點,讀者可以從一位從業多年的經紀人角度看經紀契約,值得分享。

一、契約期間要寫多久?

這本書寫到模特兒經紀契約起碼是一年,三年很常見。如果公司有提供培訓,因為公司要回收培訓成本,會拉長契約期間,例如五年。

這本書也提到常見的自動續約條款,根據法院判決,實務自動續約條款通常是這樣寫:當事人之一方未在前項有效期間屆滿前一年,以書面通知他方不再續約者,視為同意依本契約所約定條件再續約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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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法條與資料:

  • 民法第549條規定:「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當事人之一方,於不利於他方之時期終止契約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因非可歸責於該當事人之事由,致不得不終止契約者,不在此限。」
  •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易字第230號民事判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90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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