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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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一輩常告誡:「『保』字拆開,就是『人』呆!」 這不只是勸世咒語,更是寫在《民法》裡的殘酷邏輯。最可怕的是,當銀行收不到朋友的錢,他們會把這筆債「打包賣掉」。這時,你面對的不不再是銀行,而是專業的討債高手。 📦 揭密:為什麼銀行可以像「賣商品」一樣賣掉你的債務? 很多人憤怒地問:「銀行憑什麼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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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有想過房屋貸款可以到85%嗎?」當房仲先生這樣跟我說的時候,當下我直覺是「怎麼可能?!」,2024 年金龍海嘯信用管制後現在銀行貸款都要排隊排超久加上限貸令,能貸到 80%的人都已經很頂了。房仲先生說:「不!你要知道銀行貸款這些限制條件都是開給外面普通人看的,只要你有很高的社經地位,最好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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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保證人與連帶保證人皆須清償債務,但適用法律不同。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僅在債務人無力償還時才需負責;連帶保證人則與主債務人同樣負責,債權人可直接請求清償。本文將透過案例解析其法律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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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編章︰ 第二編 債\第二章 各種之債\第二十四節之一 人事保證(§756之1~756之9) 立法沿革︰ 88.04.21增訂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756條之2(人事保證人之賠償責任)(88.04.21增訂公布) Ⅰ人事保證之保證人,以僱用人不能依他項方法受賠償者為限,負其責任。
所在編章︰ 第二編 債\第二章 各種之債\第二十四節之一 人事保證(§756之1~756之9) 立法沿革︰ 88.04.21增訂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756條之4(未定期人事保證之終止)(88.04.21增訂公布) Ⅰ人事保證未定期間者,保證人得隨時終止契約。 Ⅱ前項終止契約,應於
所在編章︰ 第二編 債\第二章 各種之債\第二十四節之一 人事保證(§756之1~756之9) 立法沿革︰ 88.04.21增訂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756條之5(僱用人負通知義務之事由與人事保證人之終止權)(88.04.21增訂公布) Ⅰ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僱用人應即通知保證人:
所在編章︰ 第二編 債\第二章 各種之債\第二十四節之一 人事保證(§756之1~756之9) 立法沿革︰ 88.04.21增訂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756條之6(減免人事保證人賠償金額之事由)(88.04.21增訂公布)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法院得減輕保證人之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一
所在編章︰ 第二編 債\第二章 各種之債\第二十四節之一 人事保證(§756之1~756之9) 立法沿革︰ 88.04.21增訂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756條之7(人事保證契約消滅之事由)(88.04.21增訂公布) 人事保證關係因左列事由而消滅: 一、保證之期間屆滿。 二、保證人
所在編章︰ 第二編 債\第二章 各種之債\第二十四節之一 人事保證(§756之1~756之9) 立法沿革︰ 88.04.21增訂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756條之8(僱用人行使請求權之消滅時效)(88.04.21增訂公布) 僱用人對保證人之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理由: 一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六章 抵押權\第一節 普通抵押權(§860~881) 立法沿革︰ 96.03.28增訂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870條之2(抵押權次序之調整(二):受不利益保證人責任之免除)(96.03.28增訂公布) 調整可優先受償分配額時,其次序在先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