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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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編章︰ 第二編 債\第二章 各種之債\第二十四節之一 人事保證(§756之1~756之9) 立法沿革︰ 88.04.21增訂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756條之2(人事保證人之賠償責任)(88.04.21增訂公布) Ⅰ人事保證之保證人,以僱用人不能依他項方法受賠償者為限,負其責任。
所在編章︰ 第二編 債\第二章 各種之債\第二十四節之一 人事保證(§756之1~756之9) 立法沿革︰ 88.04.21增訂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756條之4(未定期人事保證之終止)(88.04.21增訂公布) Ⅰ人事保證未定期間者,保證人得隨時終止契約。 Ⅱ前項終止契約,應於
所在編章︰ 第二編 債\第二章 各種之債\第二十四節之一 人事保證(§756之1~756之9) 立法沿革︰ 88.04.21增訂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756條之5(僱用人負通知義務之事由與人事保證人之終止權)(88.04.21增訂公布) Ⅰ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僱用人應即通知保證人:
所在編章︰ 第二編 債\第二章 各種之債\第二十四節之一 人事保證(§756之1~756之9) 立法沿革︰ 88.04.21增訂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756條之6(減免人事保證人賠償金額之事由)(88.04.21增訂公布)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法院得減輕保證人之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一
所在編章︰ 第二編 債\第二章 各種之債\第二十四節之一 人事保證(§756之1~756之9) 立法沿革︰ 88.04.21增訂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756條之7(人事保證契約消滅之事由)(88.04.21增訂公布) 人事保證關係因左列事由而消滅: 一、保證之期間屆滿。 二、保證人
所在編章︰ 第二編 債\第二章 各種之債\第二十四節之一 人事保證(§756之1~756之9) 立法沿革︰ 88.04.21增訂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756條之8(僱用人行使請求權之消滅時效)(88.04.21增訂公布) 僱用人對保證人之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理由: 一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六章 抵押權\第一節 普通抵押權(§860~881) 立法沿革︰ 96.03.28增訂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870條之2(抵押權次序之調整(二):受不利益保證人責任之免除)(96.03.28增訂公布) 調整可優先受償分配額時,其次序在先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六章 抵押權\第一節 普通抵押權(§860~881)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96.03.28修正公布 民法第879條(物上保證人之求償權)(96.03.28修正公布) Ⅰ為債務人設定抵押權之第三人,代為清償債務,或因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致失抵押物之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六章 抵押權\第一節 普通抵押權(§860~881) 立法沿革︰ 96.03.28增訂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879條之1(物上保證人之免除責任)(96.03.28增訂公布) 第三人為債務人設定抵押權時,如債權人免除保證人之保證責任者,於前條第二項保證人應分
付費限定
人事保證契約是在特定情況下雇主要求員工提供的一種保證,以確保雇主在某些情況下能夠得到賠償。 契約形式 人事保證契約必須是書面形式,根據《民法》第756條之1第2項的規定,口頭約定並不被視為有效的人事保證契約。這表明必須以正式文件的形式來簽署這樣的契約,以確保法律效力。 責任範圍 人事保證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