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編 債\第二章 各種之債\第二十四節之一 人事保證(§756之1~756之9)
88.04.21增訂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人事保證關係因左列事由而消滅:
一、保證之期間屆滿。
二、保證人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
三、受僱人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
四、受僱人之僱傭關係消滅。
一、本條新增。
二、人事保證以保證人之信用為基礎,且以受僱人有能力及其與僱用人之僱傭關係存在為前提。因此,保證之期間屆滿、保證人或受僱人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或受僱人與僱傭人之僱傭關係消滅時,其人事保證關係均應消滅。為杜疑義,爰增訂本條。至所謂保證期間屆滿,解釋上當包括約定保證期間屆滿及未定期間之保證契約,其法定有效期間已滿3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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