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916條(轉典或出租之損害賠償責任)(18.11.30制定公布)之條文、立法沿革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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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八章 典權(§911~927)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916條(轉典或出租之損害賠償責任)(18.11.30制定公布)

典權人對於典物因轉典或出租所受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理由:

謹按典權人既得將典物轉典或出租於他人,則典物因轉典或出租所受之損害,自應由典權人負賠償責任,方足以昭公允。此本條所由設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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