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八章 典權(§911~927)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後續尚無修正)民法第916條(轉典或出租之損害賠償責任)(18.11.30制定公布)
典權人對於典物因轉典或出租所受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理由:
謹按典權人既得將典物轉典或出租於他人,則典物因轉典或出租所受之損害,自應由典權人負賠償責任,方足以昭公允。此本條所由設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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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編 物權\第八章 典權(§911~927)
典權人對於典物因轉典或出租所受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謹按典權人既得將典物轉典或出租於他人,則典物因轉典或出租所受之損害,自應由典權人負賠償責任,方足以昭公允。此本條所由設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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