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八章 典權(§911~927)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99.02.03修正公布
民法第914條(刪除)(99.02.03修正公布)
理由:
一、本條刪除。
二、原條文第914條準用之規定,已於修正條文第800條之1作概括之規定,是以本條已無規定之必要,爰予刪除。
【原條文】(相鄰關係規定之準用)(18.11.30制定公布)
第七百七十四條至第八百條之規定,於典權人間或典權人與土地所有人間準用之。
理由:
謹按典權之定義,係以支付典價占有他人之不動產,而有使用及收益之權。故第774條至800條關於不動產所有權之規定,於典權人間或典權人與土地所有人間亦得準用之。此本條所由設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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