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914條(刪除)(原:相鄰關係規定之準用)(99.02.03修正公布)之新舊條文、立法沿革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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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八章 典權(§911~927)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99.02.03修正公布

民法第914條(刪除)(99.02.03修正公布)


理由:

一、本條刪除。

二、原條文第914條準用之規定,已於修正條文第800條之1作概括之規定,是以本條已無規定之必要,爰予刪除。

【原條文】(相鄰關係規定之準用)(18.11.30制定公布)

第七百七十四條第八百條之規定,於典權人間或典權人與土地所有人間準用之。

理由:

謹按典權之定義,係以支付典價占有他人之不動產,而有使用及收益之權。故第774條至800條關於不動產所有權之規定,於典權人間或典權人與土地所有人間亦得準用之。此本條所由設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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