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八章 典權(§911~927)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912條(典權之期限)(18.11.30制定公布)
典權約定期限不得逾三十年,逾三十年者縮短為三十年。理由:
謹按典權約定期間不得逾30年,其逾30年者,縮短為30年,蓋以典權之存續期間,不可漫無限制,致礙社會上個人經濟之發展。故設本條以明示其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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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編 物權\第八章 典權(§911~927)
18.11.30制定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謹按典權約定期間不得逾30年,其逾30年者,縮短為30年,蓋以典權之存續期間,不可漫無限制,致礙社會上個人經濟之發展。故設本條以明示其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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