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912條(典權之期限)(18.11.30制定公布)之條文、立法沿革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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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八章 典權(§911~927)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912條(典權之期限)(18.11.30制定公布)

典權約定期限不得逾三十年,逾三十年者縮短為三十年。

理由:

謹按典權約定期間不得逾30年,其逾30年者,縮短為30年,蓋以典權之存續期間,不可漫無限制,致礙社會上個人經濟之發展。故設本條以明示其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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