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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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八章 典權(§911~927)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99.02.03修正公布 民法第913條(絕賣之限制)(99.02.03修正公布) Ⅰ典權之約定期限不滿十五年者,不得附有到期不贖即作絕賣之條款。 Ⅱ典權附有絕賣條款者,出典人於典期屆滿不以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八章 典權(§911~927)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99.02.03修正公布 民法第917條(典權之讓與或抵押權之設定)(99.02.03修正公布) Ⅰ典權人得將典權讓與他人或設定抵押權。 Ⅱ典物為土地,典權人在其上有建築物者,其典權與建築物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八章 典權(§911~927) 立法沿革︰ 99.02.03增訂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917條之1(典物之使用收益)(99.02.03增訂公布) Ⅰ典權人應依典物之性質為使用收益,並應保持其得永續利用。 Ⅱ典權人違反前項規定,經出典人阻止而仍繼續為之者,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八章 典權(§911~927)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99.02.03修正公布 民法第918條(典物之讓與)(99.02.03修正公布) 出典人設定典權後,得將典物讓與他人。但典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理由: 原條文第2項只言權利未及義務,不夠周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八章 典權(§911~927)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99.02.03修正公布 民法第919條(典權人之留買權)(99.02.03修正公布) Ⅰ出典人將典物出賣於他人時,典權人有以相同條件留買之權。 Ⅱ前項情形,出典人應以書面通知典權人。典權人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八章 典權(§911~927)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99.02.03修正公布 民法第920條(危險分擔:非常事變責任)(99.02.03修正公布) Ⅰ典權存續中,典物因不可抗力致全部或一部滅失者,就其滅失之部分,典權與回贖權,均歸消滅。 Ⅱ前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八章 典權(§911~927)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99.02.03修正公布 民法第921條(典權人之重建修繕權)(99.02.03修正公布) 典權存續中,典物因不可抗力致全部或一部滅失者,除經出典人同意外,典權人僅得於滅失時滅失部分之價值限度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八章 典權(§911~927)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923條(定期典權之回贖)(18.11.30制定公布) Ⅰ典權定有期限者,於期限屆滿後,出典人得以原典價回贖典物。 Ⅱ出典人於典期屆滿後,經過二年,不以原典價回贖者,典權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八章 典權(§911~927)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924條(未定期典權之回贖)(18.11.30制定公布) 典權未定期限者,出典人得隨時以原典價回贖典物。但自出典後經過三十年不回贖者,典權人即取得典物所有權。 理由: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八章 典權(§911~927) 立法沿革︰ 99.02.03增訂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924條之1(轉典之典物回贖)(99.02.03增訂公布) Ⅰ經轉典之典物,出典人向典權人為回贖之意思表示時,典權人不於相當期間向轉典權人回贖並塗銷轉典權登記者,出典人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