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想要請教我目前有正職的薪資收入,額外在接廣告投放的外包(代操網路廣告業務),接案性質不符合9B,可以認列在執行業務所得(9A),但應該也只能列在9A-90其他項目的狀況。但我爬文了解列舉費用的困難度...初步評估自己也是無法列舉9A的費用項目的狀況。
假如外包合作費用超過2萬元,這樣仍然是請業主申報執行業務所得9A,對我而言會比申報薪資所得(90)來的划算嗎?有點搞不太清楚執行業務所得9A業主所代扣繳的10%金額,但假如最後算下來當年個人綜合所得稅率只有到5%的級距,多收的部分之後就會退還回來的話。
因為我無法列舉9A的費用成本做扣除的前提下,其實業主歸類收入在執行業務所得9A或是薪資所得(90),其實是一樣的意思對嗎?這樣反而我應該主動要求業主將外包合作項目算在薪資所得(90),反而會比較好,原因是我不會先被預扣10%。
不好意思我還在學習成為外包工作者,不確定是否可以在這詢問問題,謝謝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