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你有沒有遇過這種情況?
- 房客欠租兩個月
- 傳訊息未讀未回
- 打電話當你空氣
- 還可能躲在屋內裝死不出來
你氣炸了,想說:「這房子是我買的、我付貸款、他不繳租又不回我,憑什麼還霸著不走?」
於是你腦中浮出幾個行動選項:
✅ 報警請警察來開門
✅ 找里長「見證」一下,再叫鎖匠開鎖
✅ 自己拿備用鑰匙進去看看,再把他東西搬出來
看起來是不是每個都很有「道理」?
不好意思,這些都是最容易讓你變成被告的劇情開頭。
🚨 你想取回房子,但取錯方式,只會取回官司
我們來說反話,幫你踩雷防雷👇
❌ 想報警?
警察:「這不是刑案,我們無法處理民事糾紛。要不要我幫你記個報案三聯單留念?」
❌ 想找里長見證進門?
你以為:「有里長陪我一起進去,應該就合法吧?」 實際上里長只是你隔壁的長輩,不是法官,也沒有公權力可以說:「你可以進門」。 他最多陪你被檢察官問話。
❌ 自己開鎖進去,把房客東西清一清?
恭喜你,可能觸犯:
- 刑法第306條:無故侵入住居罪
- 刑法第354條:毀損罪(房客物品你動不得)
- 還有一條最經典的民事請求:「人格權侵害」讓你賠精神撫慰金
是的,對方不繳租,你可能還要賠他錢。
🧠 你以為你是房東,所以你說了算?
不。你是房東沒錯,但那代表你有更高的責任要「依法處理」。 在法律上,只要租約未正式解除或終止、房客未經合法驅離, 這段租賃關係就還在。
你不能自己當法官、當執行處、再兼鎖匠。 你不是一人法院劇。
✅ 那要怎麼做才是對的?
來,這才是法律教的正規處理路徑:
📄 保留紀錄:保全租賃契約與欠租、失聯證據
✉️ 發出存證信函:通知解除契約並限期搬離
🏛️ 提起民事訴訟或聲請法院裁定返還不動產
⚖️ 等法院判決後聲請強制執行
你以為麻煩?是。但這才是真正能拿回你房子的路。
💬 結語(反話式 Punchline)
「房子是我的,他欠錢不繳,我進自己房子也不行?那我還當什麼房東!」 你以為你在說道理, 但法律會說:「道理我們聽完了,請你到偵查庭說一遍。」
✅ 記住一句話: 你是房東,不是執行處。別讓「想拿回自己房子」的正義感,變成讓自己吃上刑責的衝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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