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常性給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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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一詞,法令雖無明文解釋。 但應指非臨時起意且非與工作無關之給與而言。 立法原旨在於防止雇主對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不以工資之名而改用其他名義,故特於該法明定應屬工資,以資保護。」 核係符合勞基法第2條第3款所規定「工資」定義之意旨。 (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5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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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行任何的理財行為之前,建議先計算穩定的個人收入,後續才知道有多少閒錢或非閒錢可供使用。
約定時是否有說明薪資的全部項目還是單一金額? 底薪是約定工資的其中一個拆項嗎? 基本工資調整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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