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版本 [職場案例小教室]工資的結構與經常性給與 分析點 約定時是否有說明薪資的全部項目還是單一金額? 底薪是約定工資的其中一個拆項嗎? 基本工資調整的影響? 常見處理方式 回歸到勞資雙方約定時的說法,很多事業單位一開始都只說一個薪水,事後員工才發現薪水的算法跟自己以為的不一樣,但應該在一開始約定薪水的時候就要確認這個薪水是完整的,還是加上全勤和其他。 如果一開始完全沒講明,就應該回歸到約定時的狀況,而不是由[單方面]加以解釋和延伸計算方式,原因是勞動契約由雙方合意簽訂,若涉及更改或有討論空間時,應由雙方協商。 [基本工資]調整將影響薪資計算基礎,若已經長期雙方同意以底薪計算加班費,仍應注意是否達基本工資,以免落入違反法令的問題。(另開專篇說明) 綜合延伸說明: 薪水的明細(各細項加總)大多影響到投保級距,遇到勞工保險及勞工退休金將影響勞資雙方的權益和義務。 在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的部分有清楚說明哪些項目是不列入經常性給予的。只是,台灣的勞動市場非常有趣,會用變化的方式來混淆視聽,特別是【獎金】這兩個字,在約定好的薪水裡面加上固定式的獎金,因此若為經常性發給的獎金,儘管名目為獎金,但仍應視為經常性給予,認為工資的一部分,在勞動部解釋令上面已經提到這樣的狀況,所以我們還是要回歸到這樣的結構是不是[與工作上有關]的給付。 相關法令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項規定:「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勞動契約應依本法有關規定約定下列事項:一、工作場所及應從事之工作。二、工作開始與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休假、例假、休息日、請假及輪班制之換班。三、工資之議定、調整、計算、結算與給付之日期及方法。四、勞動契約之訂定、終止及退休。五、資遣費、退休金、其他津貼及獎金。六、勞工應負擔之膳宿費及工作用具費。七、安全衛生。八、勞工教育及訓練。九、福利。十、災害補償及一般傷病補助。十一、應遵守之紀律。十二、獎懲。十三、其他勞資權利義務有關事項。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本法第2條第3款所稱之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係指左列各款以外之給與。一、紅利。二、獎金:指年終獎金、競賽獎金、研究發明獎金、特殊功績獎金、久任獎金、節約燃料物料獎金及其他非經常性獎金。三、春節、端午節、中秋節給與之節金。四、醫療補助費、勞工及其子女教育補助費。五、勞工直接受自顧客之服務費。六、婚喪喜慶由雇主致送之賀禮、慰問金或奠儀等。七、職業災害補償費。八、勞工保險及雇主以勞工為被保險人加入商業保險支付之保險費。九、差旅費、差旅津貼及交際費。十、工作服、作業用品及其代金。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者。」 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85年2月10日(85)台勞動二字第 103252 號函略以:「...。查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基此,工資定義重點應在該款前段所敘『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至於該款後段『包括』以下文字係例舉屬於工資之各項給與,規定包括『工資、薪金』、『按計時‥‥獎金、津貼」或「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但非謂『工資、薪金』、『按計時‥‥獎金、津貼』必須符合『經常性給與』要件始屬工資,而應視其是否為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而定。又,該款末句『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一詞,法令雖無明文解釋,但應指非臨時起意且非與工作無關之給與而言,立法原旨在於防止雇主對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不以工資之名而改用其他名義,故特於該法明定應屬工資,以資保護。...。」 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101年9月24日勞保2字第1010028123號函略以:「...。上開有關工資之認定,係以是否具有「勞務之對價」及「是否為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之性質而定,至於其給付名稱如何,在非所問。又,該款末句「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一詞,應指非臨時起意且非與工作無關之給與而言。其立法原旨在於防止雇主對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不以工資之名而改用其他名義,故特於該法明定應屬工資,以資保護。倘雇主為改善勞工之生活而給付之非經常性之給與;或縱為經常性給付,惟其給付係為雇主單方之目的,具有勉勵、恩惠性質之給與,仍非屬勞工工作之對價,允不認屬工資。...。」 民國111年9月14日發布,自112年1月1日起實施,每月基本工資調整為26,400元,每小時基本工資調整為17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