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工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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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工時人員未必就是屬於定期契約! 按《勞基法第 9 條》 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 並未將部分工時排除在外喔。 勞動部 111 年 3 月 14 日勞動條 1 字第 1110140177 號函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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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中常常會把員工分為正職、兼職,調解時常常也能聽到的雇主以「他不是正職人員,所以(以下省略五百字)…」作為違法抗辯的起手式,然而勞動法中其實並沒有所謂正職、兼職的差異,但凡受雇主指揮監督、提供勞務獲領薪資,且沒有被排除適用的工作者就叫做「勞工」,勞工的權利並不會因為工作時間的約定而產生減損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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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春期後,有些女人每個月因月事承受大大小小的不適,可以說是「聞經色變」。其實,性別工作平等法已規範生理假,如果能善加利用生理假讓身體得到適當的休息,爾後回到工作岡位衝刺,對勞雇雙方而言都有好處,這篇就來向大家介紹幾個你應該知道的生理假知識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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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論的內容是正常狀況下,未涉及變形工時與加班時數挪移等相關問題。 工時與延長工時 在勞動基準法中第30條第1項規定指出了「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加上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1項規定的「勞工每7日中應有2日之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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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要點] 聘僱部分工時的勞工經常發生兩個問題,一個問題是工時安排紊亂,另一個是紀錄紊亂的問題,特別是部分工時勞工一多的話,一旦這兩個問題同時發生,發生勞資爭議時需要花費大量時間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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