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工時人員未必就是屬於定期契約!
按《勞基法第 9 條》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
。並未將部分工時排除在外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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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 111 年 3 月 14 日勞動條 1 字第 1110140177 號函修正
《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 資遣規定即明
(一)資遣預告期間,依勞動基準法第 16 條規定辦理:
1、勞工接到資遣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請假外出(謀職假),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 2日之工作時間。
2、謀職假之每日時數,得參考下列方式計給:
按勞工平均每週工作時數除以 40 小時乘以應給予請假日數並乘以 8 小時。
(二)部分工時勞工如有工作年資未滿 3 個月需自行離職之情形,雇主不得要求其預告期間長於勞動基準法之最低標準。
部份工時工作態樣
一、在正常的工作時間內,每日工作有固定的開始及終止之時間,但其每日工作時數較全時勞工為少;或企業為因應全時勞工正常工作時間外之營運需求,所安排之班別;或企業為因應營運尖峰需求所安排之班別,在 1 日或 1 週之工作量尖峰時段中,工作某一固定時間。
二、結合部分時間工作與彈性工作時間制度,亦即約定每週(每月、或特定期間內)總工作時數,但每週(每月、或特定期間) 內每日工作時段及時數不固定者。
三、分攤工作的安排,如兩人一職制。
亂七八糟的概念

工資議定
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
- 但按月計酬者,不得低於按工作時間比例計算之每月基本工資。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
勞工工作時間每日少於八小時者,除工作規則、勞動契約另有約定或另有法令規定者外,其基本工資得按工作時間比例計算之。
(用這款找部份工時員工一定沒人要去應徵)。
- 按時計酬者,不得低於每小時基本工資,且其工資不宜約定一部以實物給付。
- 按日計酬者,於法定正常工作時間內,不得低於每小時基本工資乘以工作時數後之金額。
加班費計算
- 勞工每日工作時間
超過約定之工作時間
而未達勞動基準法所定正常工作時間部分之工資
,由勞雇雙方議定之。 - 超過該法所定正常工作時間部分及於休息日出勤工作者,應依該法第 24 條規定給付工資。但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應依勞工工作之時數計算補休時數。
部分工時一樣有特別休假時數 得參考下列方式比例計給之:
- 部分工時勞工工作年資滿 6 個月以上未滿 1 年者,自受僱當日起算,6 個月正常工作時間占全時勞工 6 個月正常工作時間之比例;
- 部分工時勞工工作年資滿 1 年以上者,以部分工時勞工全年正常工作時間占全時勞工全年正常工作時間之比例,乘以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所定特別休假日數計給。不足 1 日部分由勞雇雙方協商議定,惟不得損害勞工權益。
但部分工時勞工每週工作日數與該事業單位之全時勞工相同,僅每日工作時數較短者,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規定給予休假日數
。

圖:鄒靜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