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工時人員未必就是屬於定期契約!

更新於 發佈於 閱讀時間約 3 分鐘

部分工時人員未必就是屬於定期契約!

按《勞基法第 9 條》

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

並未將部分工時排除在外喔。
https://www.istockphoto.com

https://www.istockphoto.com


勞動部 111 年 3 月 14 日勞動條 1 字第 1110140177 號函修正

《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 資遣規定即明

(一)資遣預告期間,依勞動基準法第 16 條規定辦理:

1、勞工接到資遣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請假外出(謀職假),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 2日之工作時間。

2、謀職假之每日時數,得參考下列方式計給:

按勞工平均每週工作時數除以 40 小時乘以應給予請假日數並乘以 8 小時。

(二)部分工時勞工如有工作年資未滿 3 個月需自行離職之情形,雇主不得要求其預告期間長於勞動基準法之最低標準。


部份工時工作態樣

一、在正常的工作時間內,每日工作有固定的開始及終止之時間,但其每日工作時數較全時勞工為少;或企業為因應全時勞工正常工作時間外之營運需求,所安排之班別;或企業為因應營運尖峰需求所安排之班別,在 1 日或 1 週之工作量尖峰時段中,工作某一固定時間。

二、結合部分時間工作與彈性工作時間制度,亦即約定每週(每月、或特定期間內)總工作時數,但每週(每月、或特定期間) 內每日工作時段及時數不固定者。

三、分攤工作的安排,如兩人一職制。


亂七八糟的概念

raw-image

工資議定

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

  • 但按月計酬者,不得低於按工作時間比例計算之每月基本工資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

勞工工作時間每日少於八小時者,除工作規則、勞動契約另有約定或另有法令規定者外,其基本工資得按工作時間比例計算之。

(用這款找部份工時員工一定沒人要去應徵)。
  • 按時計酬者,不得低於每小時基本工資,且其工資不宜約定一部以實物給付。
  • 按日計酬者,於法定正常工作時間內,不得低於每小時基本工資乘以工作時數後之金額。

加班費計算

  1. 勞工每日工作時間超過約定之工作時間未達勞動基準法所定正常工作時間部分之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
  2. 超過該法所定正常工作時間部分及於休息日出勤工作者,應依該法第 24 條規定給付工資。但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應依勞工工作之時數計算補休時數。

部分工時一樣有特別休假時數 得參考下列方式比例計給之:

  1. 部分工時勞工工作年資滿 6 個月以上未滿 1 年者,自受僱當日起算,6 個月正常工作時間占全時勞工 6 個月正常工作時間之比例;
  2. 部分工時勞工工作年資滿 1 年以上者,以部分工時勞工全年正常工作時間占全時勞工全年正常工作時間之比例,乘以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所定特別休假日數計給。不足 1 日部分由勞雇雙方協商議定,惟不得損害勞工權益。
  3. 但部分工時勞工每週工作日數與該事業單位之全時勞工相同,僅每日工作時數較短者,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規定給予休假日數
圖:鄒靜修

圖:鄒靜修


部分工時加班費試算


avatar-img
174會員
489內容數
別人總是晴空萬里,為什麼您卻是屋漏偏逢連夜雨?一切從情境式管理開始吧。
留言0
查看全部
avatar-img
發表第一個留言支持創作者!
鄒靜修的沙龍 的其他內容
「沒有好的員工福利,如何創造好的股東權益,」穩得實業董事長高治宏談到員工福利時常掛在嘴邊的一句話。 「不一定是要婚姻關係,即使是同居、交往關係,甚至是寵物有突發狀況,只要員工視為家人,公司都會給家庭照顧假,盡量讓員工在家庭能無後顧之憂,進而專注於職場。」 依法論 家庭照顧假 何謂必須親自照顧
颱風天勞工執行職務可否行使退避權? 勞動法令只是最低基準,勞工的生命安全要用最高標準。這就是風險管理。 什麼是退避權?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18 條第2項 勞工執行職務發現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得在不危及其他工作者安全情形下,自行停止作業及退避至安全場所,並立即向直屬主管報告。 綜觀法條有3
本次修正《勞動基準法》第54條,將原本滿65歲勞工可以強制退休,修正勞雇雙方可協商延後強制退休年齡,將勞資協商明文列為法律。 簡單說: 1. 只有雇主強制退休勞工要協商,其他都沒改變。 2. 怎麼協商?不是規定在勞基法而是中高齡專法。而且會重罰!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 第 41 條
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有特殊加班跟停止假期2種因應方法,如下表 停止假期補休新規定 《勞動部113年7月17日勞動條 3字第 1130148423 號函》 一、勞動基準法第 40 條第 1 項規定:「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
留用外國中階技術人力相關法規實務運用 法源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 1 條 本標準依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及第五十二條第七項規定訂定之。 §46.2 從事前項工作之外國人,其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
管理之術不等於運用勞動法令! 新進員工約定報到當日,因家屬當日凌晨往生要不要給喪假呢? 這是很單純的在論述勞動法令啦;對公司領導與管理而言,並無法有效激勵團隊成員與解決問題。 從以終為始的邏輯而言 如果公司不給假,員工入職後申請喪葬津貼,勞保局也核發了,公司怎麼去跟員工說明呢? 因為
「沒有好的員工福利,如何創造好的股東權益,」穩得實業董事長高治宏談到員工福利時常掛在嘴邊的一句話。 「不一定是要婚姻關係,即使是同居、交往關係,甚至是寵物有突發狀況,只要員工視為家人,公司都會給家庭照顧假,盡量讓員工在家庭能無後顧之憂,進而專注於職場。」 依法論 家庭照顧假 何謂必須親自照顧
颱風天勞工執行職務可否行使退避權? 勞動法令只是最低基準,勞工的生命安全要用最高標準。這就是風險管理。 什麼是退避權?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18 條第2項 勞工執行職務發現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得在不危及其他工作者安全情形下,自行停止作業及退避至安全場所,並立即向直屬主管報告。 綜觀法條有3
本次修正《勞動基準法》第54條,將原本滿65歲勞工可以強制退休,修正勞雇雙方可協商延後強制退休年齡,將勞資協商明文列為法律。 簡單說: 1. 只有雇主強制退休勞工要協商,其他都沒改變。 2. 怎麼協商?不是規定在勞基法而是中高齡專法。而且會重罰!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 第 41 條
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有特殊加班跟停止假期2種因應方法,如下表 停止假期補休新規定 《勞動部113年7月17日勞動條 3字第 1130148423 號函》 一、勞動基準法第 40 條第 1 項規定:「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
留用外國中階技術人力相關法規實務運用 法源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 1 條 本標準依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及第五十二條第七項規定訂定之。 §46.2 從事前項工作之外國人,其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
管理之術不等於運用勞動法令! 新進員工約定報到當日,因家屬當日凌晨往生要不要給喪假呢? 這是很單純的在論述勞動法令啦;對公司領導與管理而言,並無法有效激勵團隊成員與解決問題。 從以終為始的邏輯而言 如果公司不給假,員工入職後申請喪葬津貼,勞保局也核發了,公司怎麼去跟員工說明呢? 因為
你可能也想看
Google News 追蹤
Thumbnail
隨著理財資訊的普及,越來越多台灣人不再將資產侷限於台股,而是將視野拓展到國際市場。特別是美國市場,其豐富的理財選擇,讓不少人開始思考將資金配置於海外市場的可能性。 然而,要參與美國市場並不只是盲目跟隨標的這麼簡單,而是需要策略和方式,尤其對新手而言,除了選股以外還會遇到語言、開戶流程、Ap
Thumbnail
嘿,大家新年快樂~ 新年大家都在做什麼呢? 跨年夜的我趕工製作某個外包設計案,在工作告一段落時趕上倒數。 然後和兩個小孩過了一個忙亂的元旦。在深夜時刻,看到朋友傳來的解籤網站,興致勃勃熬夜體驗了一下,覺得非常好玩,或許有人玩過了,但還是想寫上來分享紀錄一下~
加班費:要能區分正常工時工資與延長工時加班費 談加班(延長工時)得先知道幾種日子。工作日(正常工作時間)、例假日、休假日、國定假日、天然災害出勤。 工作日:前2小時1.34倍、再2小時1.67倍。(一天只能4小時)(勞動基準法§24) 例假日:除天災外不得工作,縱使勞工同意,亦不得使勞工於例假
Thumbnail
如果遇到工作時間一到就下班,卻被其他同事酸言酸語、被老闆冷眼相待的經驗,不要因此被迫改變自己的生活觀念。文章內容闡述了公司無故扣員工薪水、開除員工的情況,並詳細解釋了相關的勞動法規定,提供了針對這類情況的應對建議。
Thumbnail
特別休假,我個人還是比較偏好、建議採週年制: 1.曆年制很可能產生遲延給假的狀況 2.曆年制需要計算日數,不像週年制固定日數 3.曆年制會產生畸零時數,公司請假單位可能無法配合 4.HR工作者需要具備解釋制度的能力,且勞工需要願意接受HR的解釋 5.曆年制最終(勞工離職時),還是要回歸週年制度驗算
Thumbnail
請假是法律明文所賦予勞工的權利,因此雇主無法否準合法行使請假權利。然而,若公司確實有制定明確、合法且可執行的請假程序,則勞工於請假時應該配合相關程序辦理,若無正當理由拒絕依規定請假,仍可能視為「未請假」而構成「曠職」喔。
Thumbnail
這篇文章主要闡述了勞動契約定期合法性的問題,指出只要工作內容是常態性存在的業務,便不能以定期契約僱用。實務中簽訂定期契約合法的情況相當有限。建議不要濫用名詞「約聘」,該名詞在勞動法中並不存在。
Thumbnail
勞動契約是雙向的,勞、資雙方於契約中地位互為平等。僱主可以試用勞工,勞工當然也可以試用僱主。雇主認為勞工不能勝任而依法資遣,沒問題;相反,勞工認為職場不適合而離職,也是很OK的。只是要注意,若公司未與勞工約定試用期,終止契約就受到「最後手段原則」拘束喔。
Thumbnail
特別休假由勞工排定,僱主無權阻擋、阻礙或強制排定休假。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2項規定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僱主只能提出協商的權力,無法強制排定。如果勞工是基於自由意願、自行選擇參加員工旅遊,並且同意使用自己的假別即無違法,但僱主若是強制員工參加旅遊且要求請假就屬於違法的行為。
Thumbnail
最近剛好碰到一個案例,僱主與員工約定10月10日國定假日調移至11月5日,結果員工做到10月31日就離職了,僱主是否須要返還員工國定假日呢?勞動部對此事的解釋引發了爭議,文章分析了勞基法的相關規定以及國定假日的意義。
Thumbnail
於106年勞基法的修正中,雖然多數人關注焦點都在「1例1休」,雖然吵得沸沸揚揚,但至今還是很多人搞不清楚例假與休息日,不過比起例假與休息日的變更而言,更大的變化與影響其實是在於「特別休假」的規範喔!!
加班能不能報? 能報加班費嗎? 還是只能報補休? 在遵循勞基法的大前提下,相信沒有幾家公司有膽明文規定說不行。但相信每家公司檯面下或多或少都存在著潛規則。而我的公司裡不同的單位也都有著不一樣的私下約定,明示+暗示的要求同仁遵守著。
Thumbnail
隨著理財資訊的普及,越來越多台灣人不再將資產侷限於台股,而是將視野拓展到國際市場。特別是美國市場,其豐富的理財選擇,讓不少人開始思考將資金配置於海外市場的可能性。 然而,要參與美國市場並不只是盲目跟隨標的這麼簡單,而是需要策略和方式,尤其對新手而言,除了選股以外還會遇到語言、開戶流程、Ap
Thumbnail
嘿,大家新年快樂~ 新年大家都在做什麼呢? 跨年夜的我趕工製作某個外包設計案,在工作告一段落時趕上倒數。 然後和兩個小孩過了一個忙亂的元旦。在深夜時刻,看到朋友傳來的解籤網站,興致勃勃熬夜體驗了一下,覺得非常好玩,或許有人玩過了,但還是想寫上來分享紀錄一下~
加班費:要能區分正常工時工資與延長工時加班費 談加班(延長工時)得先知道幾種日子。工作日(正常工作時間)、例假日、休假日、國定假日、天然災害出勤。 工作日:前2小時1.34倍、再2小時1.67倍。(一天只能4小時)(勞動基準法§24) 例假日:除天災外不得工作,縱使勞工同意,亦不得使勞工於例假
Thumbnail
如果遇到工作時間一到就下班,卻被其他同事酸言酸語、被老闆冷眼相待的經驗,不要因此被迫改變自己的生活觀念。文章內容闡述了公司無故扣員工薪水、開除員工的情況,並詳細解釋了相關的勞動法規定,提供了針對這類情況的應對建議。
Thumbnail
特別休假,我個人還是比較偏好、建議採週年制: 1.曆年制很可能產生遲延給假的狀況 2.曆年制需要計算日數,不像週年制固定日數 3.曆年制會產生畸零時數,公司請假單位可能無法配合 4.HR工作者需要具備解釋制度的能力,且勞工需要願意接受HR的解釋 5.曆年制最終(勞工離職時),還是要回歸週年制度驗算
Thumbnail
請假是法律明文所賦予勞工的權利,因此雇主無法否準合法行使請假權利。然而,若公司確實有制定明確、合法且可執行的請假程序,則勞工於請假時應該配合相關程序辦理,若無正當理由拒絕依規定請假,仍可能視為「未請假」而構成「曠職」喔。
Thumbnail
這篇文章主要闡述了勞動契約定期合法性的問題,指出只要工作內容是常態性存在的業務,便不能以定期契約僱用。實務中簽訂定期契約合法的情況相當有限。建議不要濫用名詞「約聘」,該名詞在勞動法中並不存在。
Thumbnail
勞動契約是雙向的,勞、資雙方於契約中地位互為平等。僱主可以試用勞工,勞工當然也可以試用僱主。雇主認為勞工不能勝任而依法資遣,沒問題;相反,勞工認為職場不適合而離職,也是很OK的。只是要注意,若公司未與勞工約定試用期,終止契約就受到「最後手段原則」拘束喔。
Thumbnail
特別休假由勞工排定,僱主無權阻擋、阻礙或強制排定休假。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2項規定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僱主只能提出協商的權力,無法強制排定。如果勞工是基於自由意願、自行選擇參加員工旅遊,並且同意使用自己的假別即無違法,但僱主若是強制員工參加旅遊且要求請假就屬於違法的行為。
Thumbnail
最近剛好碰到一個案例,僱主與員工約定10月10日國定假日調移至11月5日,結果員工做到10月31日就離職了,僱主是否須要返還員工國定假日呢?勞動部對此事的解釋引發了爭議,文章分析了勞基法的相關規定以及國定假日的意義。
Thumbnail
於106年勞基法的修正中,雖然多數人關注焦點都在「1例1休」,雖然吵得沸沸揚揚,但至今還是很多人搞不清楚例假與休息日,不過比起例假與休息日的變更而言,更大的變化與影響其實是在於「特別休假」的規範喔!!
加班能不能報? 能報加班費嗎? 還是只能報補休? 在遵循勞基法的大前提下,相信沒有幾家公司有膽明文規定說不行。但相信每家公司檯面下或多或少都存在著潛規則。而我的公司裡不同的單位也都有著不一樣的私下約定,明示+暗示的要求同仁遵守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