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春期後,有些女人每個月因月事承受大大小小的不適,茉莉也是其中之一,飽受經痛的困擾,可以說是「聞經色變」,甚至服用止痛藥才能上班。其實,性別工作平等法已規範生理假,如果能善加利用生理假讓身體得到適當的休息,爾後回到工作岡位衝刺,對勞雇雙方而言都有好處,這篇就來向大家介紹幾個你應該知道的生理假知識吧!
生理假天數及薪水核發問題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4條已明定:「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前項併入及不併入病假之生理假薪資,減半發給。」
因此,原則上若是月事來都會受經痛折磨的人,每個月都可以請生理假一天,一年最多共計得請生理假 12 天,但超過3天部分(第4天至第12天)需列入「未住院普通傷病假」計算(按:適用勞基法的受雇者依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第1項規定,每年可請30日未住院普通傷病假)。至於併入及不併入病假的生理假薪資皆是發給「半薪」。
試舉幾個例子向大家說明:
A於 6 月底前已請未住院普通傷病假10天、生理假 6天。其中生理假超過3天部分須併入病假計算,所以A病假已累計13天,A於該年度尚可請休17天普通傷病假(30-13=17) 。A所請6天生理假皆可領取半薪。
B則於 9 月底前已請完未住院普通傷病假 30 天,但尚未請過生理假,則 10 月、11 月及 12 月還是可以依法分別請半薪生理假各1天。
實務上尚有一個爭議,假設C勞工於9月底前已請完未住院普通傷病假30天,也請了不併入病假計算的生理假3天,則C還可以繼續請生理假嗎? 雇主又該怎麼給付薪水呢?
對此,勞動部函令指出:「受僱者年度內所請併入病假之生理假連同病假之日數,已屆受僱者所適用相關法令所定病假之日數上限者,如年度內仍有請生理假之需求時,雇主應給假,但得不給薪。(註1)」因此,即便已達到30天病假上限,C如有生理假需求,仍可於10至12月請休生理假,雇主亦應給假,但雇主可不發給薪水喔!
部分工時勞工同樣可以請生理假
而如果妳是打工族或是彈性工時的「部分工時工作者」同樣可以請休生理假,《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陸、三(六)即載明「其他性別工作平等法所規定之各種假別及相關權益與全時勞工相同。」
勞動部對此亦作出函令指出:「部分工時勞工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4 條規定,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該假別係基於女性生理特殊性而定,爰每次以一曆日計給為原則。生理假全年請假日數未逾 3 日者,不併入病假計算,薪資減半發給;逾 3 日部分,按規定應併入病假計算,其有薪病假之給假時數,按勞工平均每週工作時數除以 40 小時之比例計給。(註2)」
假設D於超商打工,每天工作4小時,每週工作5天,D如有生理假需求,同樣可以請「一曆日」的生理假。而D全年可享有之病假日數須與「全時工作者」(即每日工作8小時,一週工作5天,每週工作40小時)按比例計算,計算方式如下:20小時/40小時*30天*8小時=120小時,相當於15天。至於全年未逾3日生理假不併入病假計算,超過3日部分須併入病假計算,且生理假皆可領取半薪,則與前述原則相同,不再贅述囉!
請生理假不須附任何證明
依照現行法規定受雇者請休生理假是不需要附任何證明的喔!
這裡簡單跟大家說個修法沿革,原先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受僱者依本法第十四條至第二十條規定為申請或請求者,必要時雇主得要求其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不過實行的結果是:雇主無論是否確有必要,皆要求受僱者應提出醫療證明文件,對受雇者不甚公平。
102年12月26日勞委會即修改了施行細則的規定,其修正理由即指出:
經期不適症狀難以用客觀判斷或儀器檢查,縱使就醫,醫師亦需根據病人描述生理症狀而診斷,然每個人對疼痛的忍耐程度不同,亦難以區分忍耐程度,除認定上十分困難外,亦導致勞資爭議頻傳。為符合生理假維護女性受僱者身體健康之意旨,修正《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受僱者申請生理假時無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另外,實務判決亦指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4條要件中,不論是「生理日有無」或是「致工作有困難者」皆無提出任何證明之必要,倘雇主認為女性受僱者確不符合第14條生理假之要件,非不得由雇主舉反證證明(註3)。換句話說,雇主縱使質疑受雇者並非生理日卻請休生理假,仍不可要求受雇者提出證明,此時則應由雇主舉反證證明之。
例如:受雇者E原本請生理假頻率相當規律,通常間隔28日至30日請休生理假,惟E於109年10月1日才請過生理假,卻於109年10月15日再請生理假,明顯不符經驗法則。雇主可舉出請假紀錄作為反證,並由受雇者對此反證加以說明。
實務上亦有採認雇主所提Line群組對話,認為受雇者並非為了身體不適休息反而係另有目的,藉此認為受雇者有權利濫用之情事。判決指出:「原告在「溫馨小窩」群組中對話稱「今天高雄早班無待命」、「讓他開天窗」、「幹」等語,顯見原告是為達成違反工作規則之目的,而只是利用生理假不用請假證明作為手段,顯然為權利濫用(註4)」,提醒大家切勿心存僥倖,罔顧性別工作平等法給予生理假的美意!
雇主不得拒絕請生理假,亦不可扣全勤獎金或為其他不利處分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規定:「受僱者依前七條之規定為請求時,雇主不得拒絕。受僱者為前項之請求時,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因此雇主不得拒絕受雇者請休生理假,且亦不得扣除全勤獎金或影響考績,如有違反,受雇者可向事業單位所在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提出申訴,如經主管機關查證屬實,可依性別平等法第38條規定裁處雇主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且應公布雇主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又如果雇主強加要求請生理假勞工至公司「驗試紙」,以確認是否為生理日,此舉有無違法呢? 對此,法院判決指出:「女性受僱者為生理假之請求時,僱主將生理假視為缺勤而影響請假者之全勤獎金、考績,固屬不利待遇,僱主以探究隱私方式,使請生理假手續變得極為困難,明顯阻礙女性受僱者生理假之申請,本質上也是一種不利待遇,縱無涉獎金及考績,解釋上乃屬前開第21條第2項規定之其他不利處分。(註5)」,因此,雇主刻意讓勞工請假變得困難或不便,同屬違法,亦應受罰唷!
以上,是茉莉整理有關生理假幾個法律重點,希望能幫助深受經痛困擾的妳,正當行使法律賦予請休生理假的權利,好好照護自己的身體; 也提醒各位雇主有關生理假的幾個原則,避免不必要的勞資爭議,我們下次見!
參考資料:
註1:可參考勞動部104年9月8日勞動條 4字第 1040131594 號令
註2:可參考勞動部105 年 06 月 27 日勞動條 4字第 1050131141 號函
註3:可參考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745號判決
註4:可參考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66號民事判決
註5:可參考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判字第114號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