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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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二章 所有權\第一節 通則(§765~772)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98.01.23修正公布 民法第771條(所有權取得時效之中斷)(98.01.23修正公布) Ⅰ占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有權之取得時效中斷: 一、變為不以所有之意思而占有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十章 占有(§940~966)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99.02.03修正公布 民法第943條(占有權利之推定及排除)(99.02.03修正公布) Ⅰ占有人於占有物上行使之權利,推定其適法有此權利。 Ⅱ前項推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 一、占有已登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十章 占有(§940~966)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99.02.03修正公布 民法第945條(占有之變更)(99.02.03修正公布) Ⅰ占有依其所由發生之事實之性質,無所有之意思者,其占有人對於使其占有之人表示所有之意思時起,為以所有之意思而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十章 占有(§940~966)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946條(占有之移轉)(18.11.30制定公布) Ⅰ占有之移轉,因占有物之交付而生效力。 Ⅱ前項移轉,準用第七百六十一條之規定。 理由: 謹按占有之事實,須依管領目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十章 占有(§940~966)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99.02.03修正公布 民法第952條(善意占有人之權利)(99.02.03修正公布) 善意占有人於推定其為適法所有之權利範圍內,得為占有物之使用、收益。 理由: 得就占有物為使用、收益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十章 占有(§940~966)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99.02.03修正公布 民法第953條(善意占有人之責任)(99.02.03修正公布) 善意占有人就占有物之滅失或毀損,如係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所致者,對於回復請求人僅以滅失或毀損所受之利益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十章 占有(§940~966)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99.02.03修正公布 民法第954條(善意占有人之必要費用求償權)(99.02.03修正公布) 善意占有人因保存占有物所支出之必要費用,得向回復請求人請求償還。但已就占有物取得孳息者,不得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十章 占有(§940~966)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955條(善意占有人之有益費用求償權)(18.11.30制定公布) 善意占有人,因改良占有物所支出之有益費用,於其占有物現存之增加價值限度內,得向回復請求人,請求償還。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十章 占有(§940~966)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99.02.03修正公布 民法第956條(惡意占有人之責任)(99.02.03修正公布) 惡意占有人或無所有意思之占有人,就占有物之滅失或毀損,如係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所致者,對於回復請求人,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十章 占有(§940~966)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957條(惡意占有人之必要費用求償權)(18.11.30制定公布) 惡意占有人,因保存占有物所支出之必要費用,對於回復請求人,得依關於無因管理之規定,請求償還。 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