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952條(善意占有人之權利)(99.02.03修正公布)之新舊條文、立法沿革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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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十章 占有(§940~966)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99.02.03修正公布

民法第952條(善意占有人之權利)(99.02.03修正公布)

善意占有人於推定其為適法所有之權利範圍內,得為占有物之使用、收益。

理由:

得就占有物為使用、收益者,不以所有權為限,地上權、典權、租賃權等,亦得為之。惟其權利之內容,有得為占有物之使用或收益者,有依其性質無使用收益權者(如質權),後者無適用本條之必要,現行規定易使人誤解為不問權利之範圍如何,一律均得為占有物之使用及收益。為避免誤解並期明確,本條爰予修正。

【原條文】(善意占有人之權利)(18.11.30制定公布)

善意占有人,依推定其為適法所有之權利,得為占有物之使用及收益。

理由:

查民律草案第1280條理由謂善意之占有人,既推定其有適法之權利,自應使其得使用及收益占有物,即其取得之孳息,亦無歸還於回復占有物人之義務。蓋歷年取得之孳息,若令其悉數返還,善意之占有人,必蒙不測之損害,非保護善意占有人利益之道。此本條所由設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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