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編 物權\第十章 占有(§940~966)
18.11.30制定公布→99.02.03修正公布
善意占有人就占有物之滅失或毀損,如係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所致者,對於回復請求人僅以滅失或毀損所受之利益為限,負賠償之責。
一、原條文酌作文字及標點符號調整。
二、至於善意占有人如因不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占有物滅失或毀損者,對於回復請求人雖不負損害賠償責任,然善意占有人若因此受有利益者,仍應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負返還之責,乃屬當然,併此說明。
善意占有人,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占有物滅失或毀損者,對於回復請求人,僅以因滅失或毀損所受之利益為限,負賠償之責。
查民律草案第1282條理由謂占有物滅失毀損其事由應歸責於占有人者,若其占有人係善意占有人,又為自主占有人時,應使依不當得利之原則,將受益額悉數清還回復占有物人,否則必令其負賠償全部損害之義務,未免過酷。故設本條,以保護善意自主占有人利益。
❄️❄️❄️❄️❄️❄️❄️❄️❄️❄️❄️❄️❄️❄️❄️❄️
您可能也感興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