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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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訴訟程序中,郵戳日期並不能作為上訴有效的證據,因為訴訟行為必須在法院內完成。近期的實務判決也再次強調,郵寄行為只是準備過程,只有書狀到達法院時,才能算正式提出。因此,當事人在上訴時應確保文件能及時到達法院,避免因誤解而失去訴訟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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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庭法官在審理案件時,有很大的自主決定權。這不代表不必依法審判,只是民法中的條文大部分都只有「點到為止」,拿第184條的一般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來說,僅提到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應負賠償責任,對於要賠多少錢甚至該怎麼賠償卻隻字未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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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提介紹 某案最後一次開庭,原告(即對造)「一個月」前更換律師... 人物介紹: 原告律師,簡稱小鯊公。被告律師,簡稱阿洪。法官,就是法官沒有簡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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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司法院統計每年全國有45萬件刑事案件,數量十分驚人!不過比起民事案件就不值一提了,每年新增的民事案件高達250萬件,也就是說每過最多十年,全國的人民就可以都當過一次被告了,而且最多只要5年,就可以讓全國人民都當過民事案件的當事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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