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日常◇1】「失慮小鯊公」倒過來念是?

更新於 發佈於 閱讀時間約 3 分鐘
💬 前提介紹
某案最後一次開庭,原告(即對造)「一個月」前更換律師...
💬 人物介紹:
原告律師,簡稱小鯊公。被告律師,簡稱阿洪。法官,就是法官沒有簡稱。
●小鯊公(原告律師):
本案一年半以前所有的程序我都沒參與,所以應該給我重新攻防的機會,這件全部程序都要重跑一次<( ‵皿′)╯。
★法官:
我三個月前那次開庭就說今天要結案了(註:法官請了兩個月產假),原告大律師你這樣主張對嗎(  ̄ c ̄)y▂ξ?
((通常法官叫你大律師時,都是ph值低到爆表的意思,這時候皮最好繃緊一點!))
●小鯊公(原告律師):
因為前一個律師沒跟我好好交接啊,所以我案件事實經過跟相關主張都不清楚ㄋㄟ~~~ ╮( ̄▽ ̄)╭。
▲阿洪(被告律師):
案件事實經過跟主張你都不清楚,這樣你還可以寫兩份狀講一堆,還主張訴之追加跟調查證據?另外民事訴訟法有哪一條規定當事人換律師後,整個程序都要重新跑過的<( ̄皿 ̄)@m?
可惡!拳頭都in了我
●●原告:
我跟被告買鑽石都沒看過實體商品,都是看過圖片就直接付錢,我還付了幾百萬元呢〒▽〒。
★法官:
被告對原告前述主張有何意見(  ̄灬 ̄)?
▲阿洪(被告律師):
否認有此事實,請原告舉證( ̄‥a ̄)。
●小鯊公(原告律師):
被告有無拿實際拿鑽石給原告看,是對被告有利的事實,應由被告負舉證責任(σ′▽‵)′▽‵)σ。
▲阿洪(被告律師):
被告買貴鬆鬆的鑽石都不必看實體商品直接付幾百萬元,才是不折不扣的變態事實,原告自己才該舉證╯-____-)╯~═╩════╩═。
((我沒有罵人喔,變態事實是常態事實的相反))
★法官:
就此部分,原告有無進一步的舉證 (─.─||||?
●小鯊公(原告律師):
我覺得齁,人跟人之間的相處首重信賴關係,原告很多事情都是跟被告講信用的,所以被告律師要求原告舉證是不對的( ̄□ ̄)/喔~~喔喔~~喔喔~~喔喔~誠信
▲阿洪(被告律師):
我很懷疑我們唸的是同一部民事訴訟法?

你真的知道自己在講什麼嗎╮(﹀_﹀")╭?


★法官:
沒關係啦,原告大律師愛怎麼講我們書記官就怎麼記,OK的 ( ̄y▽ ̄)╭。
●小鯊公(原告律師):
呃,那我看就不必記上去筆錄了,謝謝( ̄艸 ̄" )。

▲阿洪os:
還 。 要 。 臉 。 就 。 好 。



感謝大家的收看 希望今天法諮日常文章能搏君一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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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法律白話文章,其實在Blog、YouTube及各大社群上有太多經歷比我資深的前輩,默默的經營著。 其實我每個月都會固定寫一篇法律專業文章,素材大多來自於在接案或法律諮詢時碰到的問題,我會放在事務所的網站上或個人臉書中。 Ⓑ Ⓤ Ⓣ !!!有一天老婆大人開口了.........
💬 【阿洪碎碎念篇】無關法律專業,只是分享一些日常生活雜記。想到什麼寫什麼 老人就喜歡碎念。
💬 關於「律師不是魔法師」是從探路客平台搬到方格子這裡。 而部落格主要由:法諮日常、法庭日常、阿洪碎碎念、今晚想來點、每月免費法諮及其他,這六大類文章構成,而【法庭日常篇】是阿洪在法庭上遇到的奇人趣事。
💬 受任律師不會因為了解事實真相就捅當事人一刀,頂多就是勸當事人某部分事實就認一認,不要做困獸之鬥(´・ω・)。 然而當事人常常跟律師講非事實的東西,再讓對造拿證據打臉,致影響法官心證(對我方不利)。難道這樣有比較好嗎=皿=...? 
💬 關於「律師不是魔法師」是從探路客平台搬到方格子這裡。 而部落格主要由:法諮日常、法庭日常、阿洪碎碎念、今晚想來點、每月免費法諮及其他,這六大類文章構成,而最多記載的篇幅是【法諮日常篇】。
還真的有不少人認為,律師是專門教人家鑽法律漏洞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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