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當民事被告這件事

更新於 發佈於 閱讀時間約 4 分鐘
大家好,我是法老王,也可以叫我暗黑法律界的金城武。
上一篇說到依照司法院統計每年全國有45萬件刑事案件,數量十分驚人!不過比起民事案件就不值一提了,每年新增的民事案件高達250萬件,也就是說每過最多十年,全國的人民就可以都當過一次被告了,而且最多只要5年,就可以讓全國人民都當過民事案件的當事人了!在這麼驚人的數量之下,我們可以說每個人一生當中很難不被告個一、二次。
民事案件既然這麼多,那你準備好當一個民事被告了嗎?今天法老王就來分享一下,在所有的民事案件裡,被告需要注意的事項有哪些?

《確認被告的事項》

每一個民事訴訟有時候會是原告要求被告「做」或「不做」的事(總不會告了人家,卻什麼事情都不要求,那你是來亂的嗎?),像是要求被告給錢(做)、要求被告不要在晚上製造噪音(不做)、要求被告要把東西交給原告(做)。不過有時候倒也不是要求原告要做什麼,而是要確認某件事,像是確認兩造簽的契約不成立、確認原告沒有欠被告債務等等(確認小孩是不是隔壁老王的)。無論是哪一種,當我們收到法院的通知的時候,一定要確認自己被告的事項是什麼?(不然官司打了半天,結果提出的抗辯都跟對方的請求無關,那也是滿逗趣的一件事……。)這件事情可以從起訴狀上有一項「訴之聲明」看出來,通常訴之聲明只會寫要求被告做或不做什麼,或是要確認什麼事情。這一個部分通常寫得滿簡單的,如果看不出來的話,要找的可能不是律師,而是國文老師……。

《為什麼被告?有沒有法律依據》

雖然知道了對方想要什麼,但是如果要進行訴訟上的攻防,還是要看對方的理由是什麼,為什麼會覺得他有權利來要求被告?或是為什麼會需要確認什麼事情?這個部分會寫在後面的「事實及理由欄」。在法律上要進行任何的訴訟,都是需要有法律依據的,如果原告根本提不出法律依據的話,那大可不用理他(不過還是要去開庭!)。

《準備反駁的資料》

所謂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在民事訴訟上,是由主張權利的人負舉證責任,不過除非你是法律從業人員,不然不建議自己判斷誰要負舉證責任,像前陣子饗食天堂餐券事件,網路上很多人都覺得應該由餐廳證明客人沒付錢,不過很可惜的,民法上其實是規定要由客人負舉證責任(所以要記得拿發票呀!),而餐廳要證明自己有出餐。從這件事情我們可以知道,法律上的規定跟法官的認定其實有時候不是一般不懂法律的人可以理解的,所以最保險的方式就是不管是誰要負舉證責任,反正都提出證據,寧可殺錯,不可錯殺呀!

《確認要吵什麼事》

在開庭之後,法官就會開始確認雙方到底要吵什麼事,像是原告說被告因為沒付貨款所以要被告付錢,如果被告說沒收到貨,那雙方就是要吵到底有沒有收到貨;如果說被告說他已經付錢了,那就是要吵到底有沒有付錢。請不要每樣事情都要吵,那只會讓這個訴訟拖很久,因為法官每件事都要確認,浪費的是大家的時間,不過如果你的目的是要拖時間的話……,那要有被法官當庭斥責的心理準備……。

《抓重點吵》

法官最怕案件開花,明明是討債的案件給我扯到家暴去,或是明明是租賃糾紛給我扯到借貸去,本來法官可以簡單結案的案件開花後就變成二、三件訴訟案件的工作量,法官能不怒嗎?法官怒了難保不影響判決!什麼?你說法官要依法審判?可是法律上有很多地方都是要讓法官依他的心證作判斷的呀!如果在某個重要的點上,法官要怎麼判都可以,也都合法的時候,又剛好你把他惹毛了……。

《盡量用書面說明》

在法庭上當事人的主張可以用書面(書狀)也可以用口頭,不過用口頭說的話,必需要在法庭上說,而且書記官要記下筆錄,不過人打字的速度是趕不上說話的速度的,所以打字難免遺漏,如果不小心你又沒及時改正的話,那可能會影響你的權益喔!而且每個法官身上都是掛著1、200件未結案件,你覺得他有可能記著你在法庭上說的話嗎?通常是不太可能,最多就是有個印象而已,最後還是要看筆錄記載,可是筆錄記載的又比較簡略,而且有時候在法庭上講太多的時候,法官還是會要你用書狀說明,所以與其如此,還不如一開始就用書狀來說明就好了。
另外還有一件事,為了在訴訟上面達到公平,所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被告的訴狀必需要給原告一份,這樣原告才有機會知道被告的主張,也才有機會再提出新的主張或證據,什麼?你說不讓原告知道不是正好嗎?……這麼說也是啦!不過如果原告發現你沒給他書狀的話,會向法官告狀,法官輕則會要被告再給原告一份,重則可以對被告有不利的認定,甚至是可能在上訴的時候因為原告沒有給被告書狀導致程序不合法而撤銷原來對被告的有利判決,那可就得不償失了……。
要當一個好被告需要很多的努力(誤),不過為了保障自己的權益,請好好努力!
王至德律師
金擘聯合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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