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第 222 條
- 法院為判決時,應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但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 當事人已證明受有損害而不能證明其數額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者,法院應審酌一切情況,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
- 法院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不得違背論理及經驗法則。得心證之理由,應記明於判決。
舉個最簡單的
例子:去百貨公司逛街時突然遇到火災,因為消防系統故障無法及時逃出,受困了一段
時間。所幸最後還是被消防員發現並救出火場,毫髮無傷。但這
件事所造成的心理與
精神傷害卻需要一段時間才能
平復。因而向法院提出
告訴,請求
民事賠償。
別忘了,
民事訴訟也是三級三審制。即便第一審
法官給了一個讓
受害者滿意的結果,但對方感到不服,是可以上訴的。二審
法官和一審絕對不一樣,萬一二審
法官認為沒必要
賠這麼多,降低了
賠償額度,那簡直是白高興一場啊!不管是醫生開的
診斷證明、身邊的同事朋友(
證人),能作為
證據的東西都盡可能呈報給法官。不但可以讓
法官更果斷的讓判決結果更利於自己,還可以讓對方百口莫辯。 在權益受到侵害時,慌張是必然的。更何況一般人根本不太會有訴訟上的經驗。碰到這種狀況時,不需要為自己的無知感到擔憂,可以找專業人士(律師)諮詢,請求協助狀紙上的撰寫和
證據收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