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的性格決定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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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 222 條

  1. 法院為判決時,應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但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2. 當事人已證明受有損害而不能證明其數額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者,法院應審酌一切情況,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
  3. 法院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不得違背論理及經驗法則。得心證之理由,應記明於判決。
自由心證:法官不受詐欺、脅迫或賄賂等非法外力干擾,擁有自主判斷的能力。(來源:維基百科
我們可以從上面的法條得知,民事庭法官審理案件時,有很大的自主決定權。這不代表不必依法審判,只是民法中的條文大部分都只有「點到為止」,拿第184條的一般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來說,僅提到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應負賠償責任,對於要賠多少錢甚至該怎麼賠償卻隻字未提。不像刑法條文刑責寫得很清楚。那個「該賠償多少」的模糊地帶就讓民事庭法官自行決定
會這麼規定的原因其實也是因為「沒人能夠確定受到損害的範圍」,打破一個玻璃杯和撞壞一輛名車的損害程度很明顯差了好幾倍。但法官不能拿「玻璃杯太便宜沒必要計較那麼多」或「名車太貴一般人賠不起」就判免賠。只要有人提出民事賠償,不論金額,都必須受理民法沒有所謂的「微罪不舉」。【延伸閱讀:便宜主義—微罪不舉(刑事訴訟法第253條)】 另外,在物品的損害賠償上是依「現值」作為賠償依據,而非當初的購買價格。比方說一輛以100萬購入的車輛,在發生損害時只剩下20萬的市價。侵權人只要賠償20萬即可。然而,能提出金額證明損害賠償還算好解決,有些難以用金錢衡量傷害就更仰賴法官的自由心證
舉個最簡單的例子:去百貨公司逛街時突然遇到火災,因為消防系統故障無法及時逃出,受困了一段時間。所幸最後還是被消防員發現並救出火場,毫髮無傷。但這件事所造成的心理與精神傷害卻需要一段時間才能平復。因而向法院提出告訴,請求民事賠償
面對這種「確實受到損害但很難衡量價值法官的自由心證更重要了,即便第二條規定即便在證明上有難度,法官還是應該要依情勢決定賠償數額。但如果有證據能夠輔佐,會讓判決結果更對受害者更有利
第三條也提到,法官在判斷時需參照過往的經驗及理論。在過去類似案件最多只判賠200萬,這個金額就會變成「隱形的法律規定」,往後法官審到這樣的案件最多也只能判200萬。但筆者在前面提告,民事求償沒有絕對的結果,任何意外都有可能發生。這對剛好碰上特殊狀況受害人來說也許不太公平,所以如果有證據上的幫助,反而能夠「推翻」既定的結果。
別忘了,民事訴訟也是三級三審制。即便第一審法官給了一個讓受害者滿意的結果,但對方感到不服,是可以上訴的。二審法官和一審絕對不一樣,萬一二審法官認為沒必要這麼多,降低了賠償額度,那簡直是白高興一場啊!不管是醫生開的診斷證明、身邊的同事朋友(證人),能作為證據的東西都盡可能呈報給法官。不但可以讓法官更果斷的讓判決結果更利於自己,還可以讓對方百口莫辯。 在權益受到侵害時,慌張是必然的。更何況一般人根本不太會有訴訟上的經驗。碰到這種狀況時,不需要為自己的無知感到擔憂,可以找專業人士(律師)諮詢,請求協助狀紙上的撰寫和證據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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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為行政法上的便宜主義和刑法上的便宜主義,但不管是哪種便宜主義,主要都是不想為了一點小錯誤就懲罰民眾。但這不代表民眾沒有犯錯,只是覺得如果因為犯微小錯誤(例如:罰鍰不到100元)不但會讓人覺得一點處罰的感覺也沒有,甚至還會覺得公務機關是「來亂的」,這也失去了處罰的意義。
遇到難題有負面情緒想找人抱怨是再正常不過的事,但如果想要「用法律來解決問題」,那可千萬不要只想著把律師拉攏到站在自己這邊,請盡可能從客觀的角度將事發經過據實以告,若自己是錯誤比較大的一方就更應該如此,知道的狀況越詳細越能解決問題。
曾經有客戶問過筆者,如果一個案件因為證據不足被駁回,會不會被對方反告誣告罪成立。其實這也是要看狀況的,筆者在這邊不敢給各位100%的答案。但可以明確告訴各位,大部分的案件就算沒告成,也不會有誣告的問題。今天就帶大家來一起看看誣告罪到底是什麼?怎麼樣的狀況下會成立?
就曾經有屋主向其他自殺未遂或居住在他處的家屬求償,在網路上引發熱議。有人覺得很合理,也有人認為屋主很無良,都已經知道對方因為沒錢自殺了,卻還要求巨額的賠償金。縱使對方願意支付,又哪來的錢可以還呢? 許多現在看起來富裕或事業有成之人,都曾經度過一段痛苦艱辛的時光。咬牙撐過這段時間,或許就海闊天空了。
聽到這句話,相信不少法律人心裡都會燃起一把火。不知道從何而來的刻板印象,好像對法律人而言,任何法律問題都應當像在詢問九九乘法表的答案那般容易。常常非但回答問題不被感謝、拒絕回答被批評小氣,甚至答錯了還被秋後算帳責備。弄得每次點開訊息看到「我可以問一個問題嗎?」就緊張害怕。
不管是基於甚麼理由,我們都不應該透過犯罪的方式來侵害他人法益,就算那個人曾經傷害過自己也一樣。如果覺得自己的權益受到侵害,可以先打電話和我們聊聊,一起討論有沒有能討回公道的方式,切勿以身試法、貿然採取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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