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不破租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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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張先生在租用的土地上建造了一棟房屋,並將該房屋出售給李小姐,房屋買賣完成後,土地所有人王先生認為原租賃契約是租給張先生而非李小姐,因此要求李小姐拆屋還地。李小姐則認為,根據民法第426條之1,租賃契約應對她繼續有效。那法院是如何認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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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探討出租人洪太太透過法院程序取得房地所有權後,對承租人豆哥間的租賃關係,所面臨的法律問題。 民法第425條規定,租賃契約在所有權轉讓後仍然有效,但承租人是否需承擔前屋主的債務?卻存在爭議。 讓阿洪律師分析學界與實務見解,告訴你,洪太太應該可按月向豆哥要求租金,且豆哥無法要求她償還赫先生的欠款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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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法律常識
蘇先生因家中漏水須全面整修,而在外另行租屋居住,雙方簽約時蘇先生除向房東陳小姐繳納相當於2個月租金數額的押金外,同時蘇先生也依陳小姐要求預繳了1年份的租金,以上內容均記載於租賃契約中。但在蘇先生承租房屋後的第3個月,陳小姐就以財務規劃為由將房屋賣給了簡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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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法律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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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話來到「租賃契約」介紹的最終回了,我們把剩餘的「買賣不破租賃」及「租賃關係的消滅」介紹完畢,其在租賃關係中譯為重要的環節,尤其在租賃關係消滅後承租人拒不搬遷返還租賃物,是在租賃實務上常見的問題,大多民眾都是以存證信函寄發給承租人限期搬遷,或扣抵押租金,但方法都用盡了,但承租人還是不搬遷,該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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