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動產委售過程中,不管是土地、廠房、店面、套房或一般住宅,帶租約銷售是常有的情況,也就是先不終止租賃關係邊租邊賣。仲介在和所有權人簽訂委售契約時,對於有帶租約的標的,通常會進一步向所有權人了解租賃情況,例如:租金、押金、租期、或其他特約事項…等。
我們經常會碰到一些租約已經過期,但實際上雙方租賃關係仍存在,而所有權人卻沒有和承租方續約的情形,了解後才知道,所有權人因為要賣房子,擔心被租約綁住,所以選擇不簽租約,若房子賣掉後,才能隨時請租客搬走,其實這種做法反而是最沒保障的方式。
今天要跟大家談的是「不定期租賃」,就上述情況,可以說是最常見的不定期租賃,不定期租賃定義如下:
一、有租約但未約定期限。(這類情況通常較少見)
二、原租約到期後,若承租人繼續使用該標的,出租人也未反對時,視為不定期租賃。
三、租賃期限逾一年者,應以字據訂立之,未以字據訂立者,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
不定期租賃雙方可以隨時終止契約,但限制房東需於一定時間通知房客解約,至少應提前一個月告知,於法律上較無爭議。若為房屋租賃,則要符合《土地法》第一百條所列六種情況,房東才能終止契約收回房屋:
一、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
二、承租人違反《民法》第443條第1項之規定轉租於他人時。
三、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擔保金抵償外,達2個月以上時。
四、承租人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
五、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
六、承租人損壞出租人之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之賠償時。
在不定期租約中,如果房東要終止租約,但原約定中沒有任意終止條款,確實有一定法律上難度,若碰到惡劣的房客,租約終止後仍然不搬走,可以向法院提出遷讓房屋的訴訟,勝訴確定後就可以請求法院執行強制搬遷。
建議不動產出租應明定相關合約內容及租期,尤其是銷售中的標的,採定期租賃對三方都有一定程度的保障:
一、賣方有租賃合約,明確租金、押金、租期,於買賣交屋時可以清楚移轉點交。
二、租賃期間「買賣不破租賃」,保障承租方租期權益,中途不被任意漲房租。
三、買方有租賃合約,承接後除正常收租外,也不必擔心承租方不搬遷的問題。
銷售中的標的,對於定期租約還可以有一些彈性作法,例如:店面原本是五年一簽的長約,所有權人若已有計畫要出售標的,續約時可改成一年一簽的短約;一般住宅也可以附加特約條款,像是優惠租金讓承租方配合仲介帶看,或是確定標的出售後,給予承租方合理的「搬遷期」,若承租方到期不續租,這時便可以提前解約,如此一來也就不擔心被租約束縛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