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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話|租賃(下)

更新於 2024/12/04閱讀時間約 7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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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是萬法之母,人從出生到死亡,每天一睜開眼睛,處處都用得到民法!學會正確的認識民法、使用民法,在生活中是非常重要的!想要做好事前規劃,培養法律風險預測的能力,那就跟著我們一起學習,我們將毫無保留的將所有相關知識都交給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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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上回「出租人的權利義務」,這回我們講到「承租人的權利義務」,其中會介紹到許多在租賃中會遇到的糾紛,例如承租人遲繳租金、積欠租金時,押租金可否扣抵、承租人造成租賃物的毀損滅失時的責任、承租人造成失火時的賠償責任、承租人什麼情況需要通知出租人、租賃權讓與與轉租的不同、在違法轉租時的法律效果如何等
上次一次介紹了互易、交互計算及贈與三種契約類型,實際上也只有贈與比較需要多花篇幅說明。這周緊接著又是一個常見且問題繁多的契約類型 – 租賃。日常生活中最常碰到的租賃除了一般動產的租賃以外,大抵就是不動產租賃(租房、租地)還有汽車租賃(融資租賃)等,關於不動產方面另外有土地法和近幾年的新法「租賃
作為債編各論26個有名契約,買賣既然排在第一個,相當程度上也可以理解其本身有多重要,也因此須要花費諸多篇幅來說明。而買賣結束後,接著是大家可能很少聽過,甚至第一次聽到的互易以及交互計算。雖然只有8個條文,國家考試基本上也不會從這裡出題,但寫這文章的目的並不是為了國家考試,也因此不管是冷門還是熱
買賣的條文是債編各種之債中最多的,在本話中終於來到了介紹的尾聲,這次我們所要介紹的是「特種買賣」,相較於一般買賣,有其操作上的特殊性,分別為「試驗買賣」、「貨樣買賣」、「分期付價買賣」及「拍賣」,其中以「分期付價買賣」及「拍賣」最為常見,而網路拍賣契約之當事人較一般傳統契約不同之處在於,多了一
在本話的介紹中,條文不少,但沒有太艱深的法理概念,簡單易懂,如在買賣過程中應該如何交付買賣標的物及價金及危險負擔的問題。而在後半段的部分,我們介紹「買回」的規定內容,如什麼是買回?怎麼成立?有期限嗎?效力又如何?等內容,我們直接進入內容吧!
漫長的民法總則跟債編總論結束後,就要進入債編各論,針對每一個在民法上「正名」的契約類型逐一介紹說明。第一個登場的,無非是每個人一輩子基本上一定會遇到的,每天可能都在發生的~買賣契約。話不說多,看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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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想依據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房屋,雖然符合土地法第100條「重新建築」的規定,但「重新建築」強制收回房屋僅適用在不定期租約,定期租約並不適用,因此出租人在簽訂租約時,如日後可能有重建之必要,應在簽約時告知承租人或特別載明老舊改建時承租人必須配合搬離,以免出租人重建計畫無法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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