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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平成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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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新到舊
壹、爭議緣由 本件為變更性別登記事件,聲請人是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因為審理110年度訴字第522號戶政事件,認為釋憲標的,也就是戶籍法及內政部的命令,有違憲情形。 貳、聲請釋憲標的 1、戶籍法第4條第1款、第6條出生登記規定及第21條、第46條變更登記規定 戶籍法第4條第1款、第6條出生
本篇為婚姻法律系列文章的第一篇,常有當事人問我:「律師,我需不需要幫我先生還債?」、「我們夫妻的財產是不是共有共用的?」、「如果我離婚,我能不能主張我要分配房子的持份,拿一半的房子?」對婚姻法律的錯誤理解,常影響當事人的財產規劃,今天王律師與大家一併解釋跟說明 錯誤觀念一:結婚後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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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有無可能涉犯詐欺罪?如有公司員工侵占其他公司或自然人物品,將其置於公司名義底下,有無可能涉犯侵占罪?這個問題涉及法人刑事犯罪的問題。 一個虛擬想像卻又實際的問題:法人會不會犯罪? 這問題跟科幻經典著作《仿生人會夢見電子羊嗎?》(又名銀翼殺手)的味道是有點像的。
所謂簡易判決處刑,是指不經過通常或簡式審判程序,而適用簡易程序判決處刑的程序,原則上不開庭。簡易判決處刑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
在婚後發現子女並非自己所親生,或是長大後發現自己或兄弟姐妹並非自己父母所親生,因而產生繼承權的紛爭,我想當事人一定會有很大程度的打擊跟衝擊,此時應該如何尋求法律上的救濟?王律師藉由本篇來談婚生否認及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的相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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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常碰到當事人問我:「律師,我被起訴了,該怎麼做才可以不用坐牢?」、「律師,什麼是緩刑?緩刑需要甚麼條件?」、「如何才可以爭取法院判我緩刑?」、 「緩刑會不會被撤銷?」今天王律師與大家一併解釋跟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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