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企業面對不可抗力的違約時,其實可以透過企業保險來分散風險。所謂保證保險,係指保證保險人於被保險人因其受僱人之不誠實行為或其債務人之不履行債務所致損失,負賠償之責(保險法第95條之1)。幫助公司企業應對因天災、人為事故或受僱人的不誠實行為等原因而產生的損失和風險。大誠保經的楊慧婷經理是我合作的企業保險顧問,如果任何公司有預防風險跟損失的需求,都歡迎聯繫與我們討論。
一、不可抗力是指什麼?
所謂「不可抗力」,依司法實務見解,係指人力所不能抗拒之事由,即任何人縱加以最嚴密之注意,亦不能避免者而言,亦即該非常事變之發生,由於外界力量,而非人力所能抵抗者,例如落雷、洪水、颱風等天災、戰爭等情事均屬之(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763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字第129號判決)。
例如前陣子流行的新冠疫情,113年度板簡字第3239號民事判決就認定:「新冠疫情事件乃是全球大流行、影響全球的疾病傳染事件,甚至政府機關直接以第三級警戒方式防疫,其影響層面既深且廣,已屬於不可抗力事由,亦即人力所不能抗拒,任何人縱加以最嚴密之注意,亦不能避免之事由。因此,被告稱未依約定期限取得使用執照,係因新冠疫情影響等情,若合符節。」
至於個人年老臥病則非屬不可抗力之情形(法務部106年9月14日法律字第10603511560號函)二、不可抗力的法律及契約效果?
不可抗力主要在民法法律上,體現於情事變更及不可歸責事由之主張
我國民法第227條之2第1項規定「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
我國民法第225條規定「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務人免給付義務」、同法第230條規定「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未為給付者,債務人不負遲延責任」等。
至於不可抗力在契約效果上,許多契約會訂定不可抗力條款,例如因天災或事變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契約當事人之事由,致未能依時履約者,得展延履約期限;不能履約者,得免除契約責任,或約定得終止/解除契約。
三、如果你是被違約的一方,該怎麼辦?
事實上,就算訂有不可抗力條款,也不一定能成功主張免責或主張情事變更,還是要取決於是否有不可抗力事實,不可抗力與不履行給付義務(違約)間是否具有因果關係。
例如112年度北訴字第18號民事判決,原告主張因不可抗力要依情事變更調整租金,法院認定原告請求調整系爭租約租金期間,Covid-19疫情防疫措施業已逐漸開放,並帶動健身房展店、改裝風潮,及健身人口回流等情,故駁回原告之訴。
所以在面對類似情況時,還是要蒐集證據,並且看違約方的主張是否有理由。並且於約定契約當時,就需要就不可抗力條款的效力,審慎的評估及決定。
四、什麼是保證保險?
另外,企業當面對不可抗力的違約時,其實可以透過企業保險來分散風險。所謂的保證保險,係指保證保險人於被保險人因其受僱人之不誠實行為或其債務人之不履行債務所致損失,負賠償之責(保險法第95條之1)。保證保險可以幫助公司企業應對因天災、人為事故或受僱人的不誠實行為等原因而產生的損失和風險。
大誠保經的楊慧婷經理(https://ibi.circlewelife.com/expert/169)是我長期合作的企業保險顧問,她對於企業保險提供完整且專業的服務方案。我也有完整的保險團隊可以提供客戶協助。如果任何公司有預防風險跟損失的需求,都歡迎聯繫與我討論。
五、結論:
不可抗力是個人、企業都不願遇到的情況,但世事難料,總會有無法預知的情況發生,如何避免損失、分散風險及應對,有賴於商業及法律專業的契約約定及風險分散措施,以及訴訟上的攻防主張。歡迎找王平成律師進行法律跟保險諮詢,以及委任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