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簡易判決處刑,是指不經過通常或簡式審判程序,而適用簡易程序判決處刑的程序,原則上不開庭。簡易判決處刑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
刑事案件通常需要經過言詞辯論的合議審判(三位法官一起審理)或簡式審判(一位法官單獨審理),並且必須經過開庭、證據調查等較複雜的審判程序。
所謂「簡易判決處刑」,是指不經過通常審判程序,而依照被告在偵查中的自白,或是其他現存的證據,足以認定被告犯罪,直接由法官根據現存的卷內書面資料,以簡單的方式,對被告定罪並科以相當的刑罰。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規定:「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依前二項規定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
法院簡易判決的案件,必須是「得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的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被告如果不是被判處緩刑,最多也只會被判處可以易科罰金的徒刑或拘役,或者就是單純的罰金刑,原則上是不需要去坐牢。
簡易判決處刑大都是由檢察官在偵查終結後,直接向法院聲請,此時被告便會收到一張「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以書面審理為原則,也就是原則上不開庭調查或辯論。被告通常不需要到法院開庭,便會直接收到法院寄來的「刑事簡易判決書」。
法院如果依照檢察官聲請的簡易判決處刑進行簡易程序,而對於被告論罪科刑的話,法院依法只能對於這個被告判處緩刑,或是判處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是判處單純的罰金刑,而不能判處其他的刑度。因此,被告如果不是被判處緩刑,最多也只會被判處可以易科罰金的徒刑或拘役,或者就是單純的罰金刑,原則上不需要去坐牢。
只要不是觸犯重罪 (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的被告,如在檢察官偵查中自白犯罪,就可向檢察官表示願意接受科刑的刑度範圍或接受緩刑宣告,如果檢察官同意,就可依照被告的請求;向法院聲請依照刑事簡易程序審理。被告於審判中自白犯罪者,亦可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