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緩刑?如何爭取緩刑?被起訴後何種情況可以取得緩刑?

2023/01/16閱讀時間約 5 分鐘
常有當事人問我:「律師,我被起訴了,該怎麼做才可以不用坐牢?」、「律師,什麼是緩刑?緩刑需要甚麼條件?」、「如何才可以爭取法院判緩刑?」、 「緩刑會不會被撤銷?」今天王律師與大家一併解釋跟說明

什麼是緩刑?

緩刑,白話來講是指「暫緩執行刑罰」的意思。因為刑罰被「暫緩執行」,所以在緩刑期內受判決之人可以正常生活。當二至五年的緩刑期期滿,只要緩刑沒有被撤銷的話,原本的宣告刑就會失其效力不再執行,與未曾受刑之宣告相同。

緩刑需要甚麼條件?

刑法第74條:「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從以上規定可知,宣告緩刑需要有以下四個條件:
  1. 法院判決的宣告刑必須是「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
  2. 過去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的刑之宣告
  3. 如果過去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只要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也就是如果曾經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在執行完畢後五年內發生車禍(過失傷害),因非屬故意犯罪,並不會影響宣告緩刑。
4. 法院認為以暫不執行為適當
如果符合上述條件,法院可以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的緩刑,緩刑期自「裁判確定之日」開始起算。
兩個小問題:什麼是「宣告刑」與「裁判確定之日」?
「宣告刑」
法律上有所謂「法定刑」(法條所訂的刑度)、「宣告刑」(法官在判決主文宣告的刑度)、「執行刑」(被告數行為觸犯數罪名,數罪併罰,除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外,並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
如果是一人犯數罪的情形,判決主文可能是:「A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拾月;又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前段部分即為宣告刑,後段即為執行刑。
如果是詐騙數人,判決主文可能呈現方式如:「A犯詐欺取財罪,共X罪,各處如主文附表所示之罪名、宣告刑及應沒收之物,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 這時宣告刑就要去主文的附表內找
「裁判確定之日」
例如一審已經被法官宣告緩刑,被告於2月2日收受判決,上訴期間依據刑事訴訟法是自收受判決之翌日起算20日,如上訴期經過後均無人上訴,則判決於2月22日確定,緩刑期間自該日開始起算。
如果檢察官上訴二審,那判決就沒確定了,緩刑期間自然無從起算。

如何爭取緩刑?

在王律師承辦案件的經驗裡,與被害人和解是一個在是否給予緩刑時重要的參考要條件。另外在簡易判決處刑程序(刑事訴訟法第 449 條,通常為被告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認罪的情形),因簡易判決處刑程序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故也有比較大的可能爭取緩刑。
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簡字第3969號為例:
「...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犯後坦認犯行,業已與告訴人達成調解,並依調解內容履行完畢,堪信被告歷此偵審程序及科刑判決之教訓,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前開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宣告緩刑2年,以勵自新」
另外,依據「法院加強緩刑宣告實施要點」有幾個應審酌給予緩刑的事項。
(一)初犯。
(二)因過失犯罪。
(三)激於義憤而犯罪。
(四)非為私利而犯罪。
(五)自首或自白犯罪,且態度誠懇或因而查獲其他共犯或重要物證。
(六)犯罪後因向被害人或其家屬道歉、出具悔過書或給付合理賠償,經被害人或其家屬表示宥恕。
(七)犯罪後入營服役。
(八)現正就學中。
(九)身罹疾病必須長期醫療,顯不適於受刑之執行。
(十)如受刑之執行,將使其家庭生活陷於困境。
(十一)依法得免除其刑,惟以宣告刑罰為適當。
(十二)過境或暫時居留我國之外國人或居住國外之華僑。
但王律師需要提醒讀者,並不是成立和解或調解就一定能給予緩刑,仍然需要看法院的具體審酌
以最高法院77年度台上字第5672號判決為例:
「緩刑向來被認為是一種刑罰的節制措施,宣告緩刑與否,乃法院依職權得自由裁量之事項,不完全以刑事被告已否與被害人成立和解賠償損失為其法定要件。」

緩刑被撤銷?

法條分為「應撤銷」(必撤銷、一定撤銷)與「得撤銷」(有審酌空間)情形
一、應撤銷(刑法第75條)
  1. 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2. 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也就是如果在「緩刑期內」「緩刑前」故意犯他罪,於緩刑期內有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緩刑就必須要撤銷,沒有商量或討價還價的空間。
二、得撤銷(刑法第75-1條)
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
  1. 緩刑前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
  2. 緩刑期內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
  3. 緩刑期內過失更犯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4. 違反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

緩刑被撤銷如何救濟?

緩刑撤銷是透過檢察署聲請經法院准予撤銷。撤銷之聲請,是在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為之。如果緩刑被撤銷,當事人可於收到裁定翌日起5日內附理由提出緩刑撤銷抗告。抗告狀內需要敘明撤銷緩刑有違法或未審酌情事(例如:家庭、經濟或身體狀況其情可憫等)。這時候建議就找律師處理了,千萬別再鐵齒再繼續自己胡搞瞎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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