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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an L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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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紹臺海兩岸繼承法律規定及實務差異 探討台灣民法未成年人選定特別代理人制度及修改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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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新到舊
由於對於選任特別代理人程序費用的疑惑,筆者乃翻看自民國105年至今的裁定,60件具體提到程序費用數字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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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看了一則臺北地院的法院裁定,因未成年子女為2人,需要選任2名特別代理人,應徵收聲請程序費用為新臺幣2,000元,但因爲聲請人僅繳納裁判費1,000元,而被駁回聲請(還有其他未補正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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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中逆旅」專欄/兩岸繼承法第一順位法定繼承人的差異(三):子女及其他繼承人|法律百科 Legispedia 大陸繼承法的子女和台灣一樣,是第一順位的法定繼承人,比較特殊的在於,繼父母子女(即父或母再婚后的配偶與子女間)如果形成扶養關係,則彼此互有繼承權。 此外,媳婦與公婆、女婿和岳父母在符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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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中逆旅」專欄/兩岸繼承法第一順位法定繼承人的差異(二):配偶|法律百科 Legispedia 大陸繼承順位中,配偶不具有特殊性,和子女及父母同為第一順位的繼承人。 除此之外,最主要的差異反映在夫妻財產制,大陸的法定夫妻財產制是共有財產制,因此在發生繼承時,生存配偶原則上可以先分得財產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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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繼承法第一順位法定繼承人的差異(一):父母 |法律百科 Legispedia (legis-pedi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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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人如何繼承大陸地區的遺產?大陸的「繼承公證」是什麼?|法律百科 Legispedia (legis-pedia.com) 大陸的繼承公證制度,對臺灣人來說,即使是法律專業,應該也很陌生。 過去很長一段時間,繼承公證在大陸是辦理不動產遺產的繼承登記的前置程序,所以,普通老百姓都是耳熟能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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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20
覺得盧律師的文章真的很詳盡,閱讀時都能感受到盧律師的用心!希望能夠幫助到有需要的民眾~
本件是不服臺北市士林地政事務做出的繼承登記罰鍰裁處決定,向臺北市政府提起訴願。從訴願決定書内容,拼凑出繼承登記的事件過程,及提出我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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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在海峡两岸的民法,都是第一順位的法定繼承人,不過,在具體細節仍有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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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人繼承大陸地區的遺產,原則上適用大陸地區的法律,繼承公證,是辦理繼承的一種特殊且慣用的方式,本文介紹辦理的方式及優缺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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