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對於選任特別代理人程序費用的疑惑,又詢問臺中地院訴訟輔導科,亦答覆,按照聲請狀件數來收費,如果爲了多數未成年子女的選任特別代理人,可以在同一訴狀請求。
筆者乃翻看自民國105年至今的裁定,60件具體提到程序費用數字的裁定,只有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家親聲字第 22 號民事裁定,因爲未按未成年子女人數交費,而被駁回。其他遍及全臺的法院裁定,均未因爲多數未成年子女而累計。甚至,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家親聲字第 4 號民事裁定,也是有2名未成年子女但仍收取1000元程序費用(修法前單件1000元)。
同樣的選任特別代理人程序,不應該全臺有不同的收費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