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特別代理人的程序費用?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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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對於選任特別代理人程序費用的疑惑,又詢問臺中地院訴訟輔導科,亦答覆,按照聲請狀件數來收費,如果爲了多數未成年子女的選任特別代理人,可以在同一訴狀請求。

筆者乃翻看自民國105年至今的裁定,60件具體提到程序費用數字的裁定,只有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家親聲字第 22 號民事裁定,因爲未按未成年子女人數交費,而被駁回。其他遍及全臺的法院裁定,均未因爲多數未成年子女而累計。甚至,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家親聲字第 4 號民事裁定,也是有2名未成年子女但仍收取1000元程序費用(修法前單件1000元)。

同樣的選任特別代理人程序,不應該全臺有不同的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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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紹臺海兩岸繼承法律規定及實務差異 探討台灣民法未成年人選定特別代理人制度及修改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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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看了一則臺北地院的法院裁定,因未成年子女為2人,需要選任2名特別代理人,應徵收聲請程序費用為新臺幣2,000元,但因爲聲請人僅繳納裁判費1,000元,而被駁回聲請(還有其他未補正材料)。
本件是不服臺北市士林地政事務做出的繼承登記罰鍰裁處決定,向臺北市政府提起訴願。從訴願決定書内容,拼凑出繼承登記的事件過程,及提出我的看法。
法定代理人與未成年人共同繼承的事件中,毫無例外地,要求選定特別代理人的制度,合理嗎?
當父(或母)與未成年子女同為繼承人,在遺產進行分割時,必須先為未成年子女選定特別代理人。以下將討論台灣的法律規定及程序,並搜集統計家事法院相關裁定,對此制度提出一些個人的看法: 一、選定特別代理人的法律依據: (一)「民法」第1086條: 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 父母之行
最近看了一則臺北地院的法院裁定,因未成年子女為2人,需要選任2名特別代理人,應徵收聲請程序費用為新臺幣2,000元,但因爲聲請人僅繳納裁判費1,000元,而被駁回聲請(還有其他未補正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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