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看了一則臺北地院的法院裁定,因未成年子女為2人,需要選任2名特別代理人,應徵收聲請程序費用為新臺幣2,000元,但因爲聲請人僅繳納裁判費1,000元,而被駁回聲請(還有其他未補正材料)。
研究法定代理人與未成年子女同爲繼承人時,因爲辦理遺產分割,為未成年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已經1年有餘,看了近700則裁定。一直認爲,即使未成年子女有多位,但以在同一程序中聲請,同一聲請書狀,只需按照非訟事件法第41條規定,徵收費用1000元。
據此,就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4條第1項、第15條、第17條規定之非訟事件程序費用,依原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五。因此,現在聲請費調漲至1500元。
但經詢問台北地院訴訟輔導科,答以:
為未成年人選任特別代理人程序是以一個未成年人為一件,如果是有2個未成年人,就是2件案件,各1000元,共2000元。
又詢問士林地方法院訴訟輔導科,答以:
如有數名子女時,可以一聲請狀同時聲請,其程序費用以件數計算,為新台幣1500元。
對此,筆者感到疑惑與質疑:
事實上,法定代理人(父或母)與未成年子女同爲繼承人時,因爲要辦理遺產分割,由於有民法第106條自己代理或雙方代理的情況,因此必須為未成年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但此類事件,即便有多名未成年子女,但被繼承人、繼承人、遺產數額,據此提交的證明材料等都相同。再者,根據筆者閲覽裁定的歸納,法院審核是否符合未成年子女的利益,無非在於遺產分割是否符合其法定應繼分,即按照人數計算,只要未成年子女取得的遺產數額多於或等於應繼分,法院幾乎都肯定特別代理人的選任聲請。
既然如此,發生在父或母一方死亡,導致父或母一方與未成年子女間進行遺產分割的事件,要按照未成年子女的人數來叠加計算程序費用,筆者認爲並不合理!
事實上,選任特別代理人是”否定“、”懷疑“血緣親情的一種制度,目前的實務運作是否恰當?筆者認爲有討論的餘地,徒具形式的特別代理人選任,不如直接修改爲法院許可制。因爲存在多位未成年子女,要選任多位特別代理人,本來就已經是父或母的負擔,程序費用的纍加,更是增添其經濟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