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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門町舉牌徵炮友犯法嗎?那約炮呢?

閱讀時間約 8 分鐘
我的ig投票結果,超過八成朋友認為「西門町舉牌約炮友,無罪」
寫在前面:如果您對我的文章覺得有一點樂趣與一點幫助,
歡迎追蹤我的ig: wang.da.ming,裡面有我的作品整理以及「周末練習講笑話」。你的支持會給我更多創作動力,謝謝。
在2020年12月30日,有一個新聞:西門町舉牌徵炮友 2女遭警帶回詢問, 大意是:
兩名女子在中午手持「徵炮友」紙板,站在西門町行人徒步區內,內容還提及徵友條件「13公分以上、乾淨溫柔」;
此舉不僅引發網友熱議,也引來警方注意,將2女及其友人全部帶返派出所詢問。

(新聞來源:西門町舉牌徵炮友要求「乾淨溫柔」 2女遭警帶回詢問
警察就是「專門抓壞人的」,那為什麼這兩名女子會被警察抓走呢?

約炮而已嘛~這件事八成無罪吧?

我們剛剛說,警察就是「專門抓壞人的」。然而很有趣的,我的ig朋友,來自各行各業但絕大多數都沒有法律背景,竟有超過八成對於這個新聞都直覺回答「西門町舉牌徵炮友無罪」。
咦?那麼明顯無罪,警察還抓她們做什麼?這裡是台灣不是香港耶(笑)
這是一個偵查中的案件,我無意先作評論。

然而,如果你心中的第一個直覺是「約炮而已嘛~這件事八成無罪吧」。
我會邀請你繼續閱讀下去,與你分享從2008年以來,台灣法律在面對類似案件時,是怎麼處理的。

約炮無罪?你聽過「警察釣魚」嗎?

警察以「釣魚手法」抓網路援交,近年迭遭非議。警政署最近認為有兩名員警偵辦援交案時,過程失當,有以釣魚手法設陷阱構陷民眾之嫌,罕見的要求對這兩名員警作出處分,藉以導正員警辦案心態。警政署重申,禁止員警以設陷阱的手法構陷他人犯罪,違反者將從嚴懲處。

一句「想圓嗎」或是暱稱「緣」,居然會被警方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送辦,偵辦的員警還可獲得一千元的獎勵金、加上記功一至兩次,等同抓六個通緝犯,難怪不少員警卯起勁來上網設局抓人。

(新聞來源:員警釣魚抓援交 警署下禁令中國時報 2008.05.15
在2008年,網路援交很盛行的時代。常有警察在網路聊天室假扮援交妹,引誘網友性交易(援交)。等到網友帶錢出門,精蟲上腦的時候,就趁機逮捕,抓到壞人。
這種執法手段本身就有爭議性,而且這類網路援交案件,都在「網路聊天室」進行,聊天室通常是一對一的「悄悄話」,不是「公然」,而有些談話的內容也難以論定有性交易。
很多時候,檢察官會這樣的行為並不構成兒少法第29條的犯罪,而予以不起訴處分。
(延伸閱讀:
為什麼要廢除兒少29條

約炮有罪?是剝削兒童有罪?還是性交易有罪?

它可能會觸犯三種法律規定:
  1.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1條(對未成年人有對價的性交或猥褻行為)
  2. 刑法第231條(媒合性交易)
  3.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娼嫖皆罰)
舉例而言,
如果今天有人在網路上公開貼文「我要徵炮友」,有可能會發生:
  • 吸引到未成年人(性剝削);
  • 這個訊息是茶莊(GTO)發布的,照片也是網路盜圖;
  • 這個炮友事後「產生了費用」。
所以法律會介入的約炮/一夜情案例,重點都不是「成人約炮」這件事,而是它衍生出來的各種…意外。

性可以交易嗎?「成人之間性交易」犯法嗎?

我曾聽過一個性工作者的說法:
  1. 如果說「性交易」犯法,為什麼「愛交易」就不犯法?
  2. 男人拿著手機名牌包,跟女生說「跟我上床吧」,這叫性交易。
  3. 男人拿鮮花禮物,跟女生說「跟我交往吧!」女生點頭,這叫「愛交易」。
  4. 你說性交易有罪,為什麼「愛交易」無罪?難道「愛交易」不會上床嗎?
    如果今天跟你戀愛,明天拔鳥不認人,這算不算詐欺?
  5. 所以我們只好假裝跟客人談戀愛,也不肯承認這是性交易。
    反正收到禮物才是最實在的。
這個行為在直播,叫「販售戀愛感」。最高明的直播主是讓你花了大錢卻連手都碰不到(笑)
我無意評論,只是借用這個說法來分享一個觀念:性交易本身,不一定犯法。
甚至大法官也不覺得性交易犯法,只是希望設個「性專區」。
結果台灣的行政官僚,不設立性專區,所以讓性交易變得犯法了。
不管各縣市首長怎麼解釋,事實就是台灣的街道巷弄裡,不時可以瞥見半隱藏半暗示的性服務廣告、招牌,大家心知肚明,卻連半個性產業專區都還沒出現。

既然沒有區內區外的問題,性交易實質上在台灣仍處於違法狀態,抓到了就被罰錢,大法官釋憲的呼籲好像也沒有實現


(參考資料:男師真相》閉起眼睛 台灣可以沒有性專區
既然如此,法院實務有什麼約炮的故事呢?
或者說,約炮可以約到上法院,他們是怎麼辦到的?(笑)

第一個故事

判決日期:2020年6月24日,故事發生在台北(一審判決,已上訴二審
  • 郭先生在交友軟體「SKOUT」上網交友,因擔心自己的體型外貌不佳,影響交友狀況,所以張貼一長相帥氣的男模特兒照片。吸引到女生與他上床。
  • 郭先生跟女生說,他就是照片本人;並說他有特殊癖好,要求女生以戴眼罩的方式發生性行為。女生答應了。
  • 過程中,女生略微撥開眼罩,從眼罩內查悉郭先生跟照片不同,就說:「不要,你不是那個人」表示拒絕,並以手推阻。
  • 郭先生並未立即停止,仍強行性交幾十秒。女生頻頻對郭先生說:「不要」。郭先生才結束性交。
  • 事後,兩人談和解 。
    女生要求以新臺幣10萬元和解,
    郭先生表示金額過高,並要求以2萬5,000元和解,女生拒絕。
    所以和解不成立。
一審法院判決:郭先生犯強制性交罪,處有期徒刑3年2個月。

第二個故事

判決日期:2020年6月23日,故事發生在台北(一審判決,無人上訴
  • 男生在交友軟體CHEERS認識女生,女生於CHEERS的簡介寫「18女生」。
  • 雖然CHEERS對使用者年齡並無查核機制,男生應該可以猜到女生是青少年。
  • 男生在CHEERS發訊給女生:
    「那我這邊給妳一個賺外快的機會…有3000跟5000的」、
    「約炮愛愛5000要嗎?」、
    「3000的不用」、
    「要考慮看看嗎?」
    「今天先讓妳賺3000可以嗎?」、
    「只要摸摸抱抱半套那樣就好」、
    「妳知道半套吧?」
    最後取得了女生的Line。
  • 隔天,男生傳Line訊息給女生:「妳今天除了喝酒,有想接外快嗎?」
  • 再隔天,兩人約去旅館。女生告知男生自己的實際年齡,兩人仍新臺幣3000元的代價,由女生為男生做半套性交易(打手槍)。
法院判決:
男生引誘少年為「有對價之猥褻行為」,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4年。
要支付女生的母親30萬元,按月於每月10日以前給付女生母親7500元,至全部清償為止,如有一期未履行,即視為全部到期。
判決原文摘錄(「被告」是男生,「少年」是女生)

被告引誘少年從事有對價之猥褻行為,嚴重妨害社會善良風化,並影響少年身心之健全發展,扭曲少年之價值觀,損害甚鉅,且被告之犯行亦非有何不得已之情形,是被告犯罪之情狀並無顯可憫恕之處,亦無量處法定最低度刑,猶嫌過重之情輕法重情形,是本院認依法無從酌減其刑,辯護人請求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難認有據。
(如果你是法律人)
  1. 成年人與滿16歲的少年性交,不會成立刑法第227條的犯罪。
  2. 但是「性交易」不一樣,如果跟「未滿18歲」的少年性交易,都有可能成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1條的犯罪。
  3. 本案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2條論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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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裡的故事,淺顯、白話、正確。希望有趣。 就是大人看得懂,而且可以跟小孩分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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