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著作權的產業現況,在2019年的統計資料顯示,關於著作權密集的相關產業產值為每年1950億歐元,佔歐盟整體GDP 6.8%,提供11.65億個工作機會。然而根據世界新聞網的綜合報導,許多傳統新聞媒體苦於發行量持續萎縮,谷歌卻靠著新聞搜尋結果伴隨的廣告利益,賺進數以百萬計美元,導致沒有從中分到一杯羹的新聞媒體長期不滿。因此,法國巴黎上訴法院在2020年10月曾判決,谷歌需就針對所謂「鄰接權」(neighbouring rights)制定的新規定,和媒體機構展開協商。這個新規定之目的在確保當新聞機構的內容顯示於網站、搜尋引擎和社群媒體平台,就能獲得報償(俗稱「版權費」)。
「著作權法」不是保護著作權的法律,而是一部關於利益分配的法律
由此顯現,傳統媒體被科技網站平台侵蝕得很嚴重,不得不透過政策或法律去重新做一個利益分配。筆者在2020年12月2日參與「臺歐網路著作權保護研討會」,討論議題包括台灣網路著作權保護法制面、執行面的最新發展,以及歐盟網路著作權關於「2019年數位單一市場著作權指令」(或俗稱「數位版權法」),就再次接觸到「歐盟2019年著作權指令」這個爭議問題。
歐盟2019年著作權指令之目的,主要在於達成著作權市場的良好運行,以及創造更具選擇性的跨境線上內容利用環境。該指令第1條就開宗明義:尋求數位環境下不同利益者間的權衡,並特別針對受保護內容的數位與跨境使用。為此,該指令第15條規定了「新聞出版品的數位使用權」,俗稱「連結報酬」,以解決原有的爭議:
新聞出版品發行者(Press Publication)是否得對平台業者請求報酬?尤其在對新聞訂閱與追蹤頻道大量利用新聞媒體所產生之內容(包括新聞內容的縮圖或摘錄)建構其平台的情況。
歐盟2019年著作權指令第15條即決定:
- 賦予新聞出版品發行者一個「特別的權利」,使其得以對資訊社會服務提供者線上使用其新聞出版品一事,主張「重製權」與「鄰接權」(對公眾提供的權利)。
- 但不及於 超連結行為(Hyperlink),且不及於新聞出版品之個別詞彙或極短摘錄使用(very short extracts of a press publiction)。也就是說,如果只是轉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