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omas Hawk@VisualHunt CC BY-NC
其實我不是很理解,為什麼一個台灣人無緣無故被抓走之際,台灣人民沒有炮口一致對外,反而衍伸冠冕堂皇的理由來合理化這種綁匪一般的行徑。
什麼未來一定是要出來選立委、或是白目愛亂罵又跑去對岸被抓走活該、什麼周泓旭也有被抓等諸如此類立論。
這些理由合理嗎?你們真的認同這樣的事情發生嗎?
看到某記者上節目以及撰寫的文所以心生感慨,果不其然有不少支持的論調,我不知道是不是因為都是統派聚集的關係,但我還真不認同。
你知道什麼是普世價值嗎?我認為這才是這次事件中我們該據理力爭的理由。
人權就是一種普世價值,是人與生俱來享有的基本權利,其超越國界、種族、信仰及一切權力與利益,是全體人類普世認同的價值。其中的基本權利包含像是:生存、居住、遷徙、工作、言論、宗教、集會結社等自由權利,其包含的面向相當多元,是人類最核心的自然權利。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兩部公約是在《世界人權宣言》奠定基礎之後,最重要的補充及依歸。更重要的是,這兩個公約將《世界人權宣言》法律化,並構成了《國際人權憲章》。
1998年中共在聯合國總部簽署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但至今卻仍未批准。對中共來說,國家主權的穩定肯定是高於人權的基本保障,近期舉凡像是監禁多名中國維權律師、四川暴動、對香港的控制、新疆血腥鎮壓等事件,都突顯了此一事實,中共並不是這麼在意什麼基本人權。
該名記者的文中提到每個國家都有每個國家的「遊戲規則」,但當這樣的「遊戲規則」,牴觸了全人類普遍認同的「遊戲規則」,去觸犯就是活該?我們真的應該認同而去接受這樣的規則嗎?其中更以美國的法典來做舉例,說明無論是哪個國家,只要有危害國家安全的情形都是不被接受的。
事實上,國際人權規範對所謂「危害國家安全」要求應有明確、清楚的法律定義。1995年,南非國際人權會議制訂《喬納罕斯堡原則》,特別強調言論表達和信息的自由不得以國家安全的名義強加限制,除非政府能夠證明這些限制有法律依據,而且是為了保護合法的「國家安全利益」。
「國家安全利益」也特別嚴格限制為:「政府面對來自內部或外部的暴力或暴力威脅,保護國家存在或領土完整的能力」。所以,所謂危害國家安全的言論,必須是政府可以證明:1.煽動暴力 2.能夠煽動起暴力 3.在該言論和可能發生的暴力之間有明確的聯繫。
顯然地,揭露政府的過錯,或以非暴力方式要求政策改變,或是對國家、政府、官員的批評,並不能算作危害國家安全利益的一種。
李明哲有煽動暴力、能夠煽動暴力,或與暴力之間有明確聯繫嗎?沒有,他只有對中共政權以非暴力方式做出言論上的批評。
是啊,別人的地盤有別人的規則,去觸犯被抓起來被懲罰怪不了誰。但這規則合不合理、適不適切、應不應該依循,這才是重點。違反人權的地方如果需要遵守違反人權規則,那這跟恐怖份子有什麼差別?
當一個國家違反普世價值所認定的觀念,我們為什麼要去容許這樣的事情發生,這是不對的,也別再提什麼挑釁回教徒吃豬肉、跑到德國宣揚納粹的例子,去推導出李明哲跑到對岸就該被抓,風馬牛不相干的比喻要怎麼在同一個討論基礎?
台灣的自由民主,是多虧許多前人的奉獻犧牲,才換得現在我們得以享受自由的時代,得以促進台灣社會接納多元意見、多元發展的根基。我們做為人的基本權利,是不分國界的普世價值,不該受外力侵犯,我們也應該致力於人權普及、尊重及遵守。
連維尼熊這麼無害也能被禁,在這樣的國家還能談什麼民主法治,或是文明辦案呢?你的認同或是對這件事的漠視,都是在支持一個「批評政府就有罪」的國家制度向下扎根,侵蝕我們生而擁有的自由。如果你的理想是過這樣的生活,很抱歉,台灣可能不適合你。
啊!不說了,已經犯了顛覆國家的重罪呢!
封面圖片來源:Thomas Hawk@VisualHunt CC BY-N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