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會是由公司全體股東組成的最高權力機關,透過股東會的召集,來決定公司政策、檢討公司成果、跟選任董事、監察人等。而企業通常召開股東會有幾個程序:
一、會議召集及時間確認
股東會最常見由董事會召集,公司法第170規定有兩種:
1、常會:至少每年需要召集一次。在每會計年度終了六個月內召開常會。如有正當事由並請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2、臨時會:可在必要時召集。
公司法第220條規定,監察人除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股東會外,必要時得召集股東會。公司法第245條也規定,法院選派檢查人後,對於檢查人報告認為必要時,可命監察人召集股東會。
另外公司法173條規定,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股東,可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董事會召開股東臨時會。董事因股份轉讓或其他理由,使董事會不能召集股東會時,可由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經主管機關許可後,也可自行召開股東會。
繼續三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份之股東,得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前項股東持股期間及持股數之計算,以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二項或第三項停止股票過戶時之持股為準。
二、開會通知公告
1、股東常會:股東常會的召集,於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於三十日前公告之。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常會的召集,於三十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於四十五日前公告之。
2、股東臨時會:臨時會召集,於十日前通知各股東,持有無記名股票者,於十五日前公告之。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東臨時會召集,於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於三十日前公告。
股東會決議在五日內延期或續行集會者,可不用遵守上述通知期限之規定。通知及公告應載明召集事由;其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三、準備議事手冊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召開股東會,開會前需將議事手冊及其他會議相關資料公告。公告時間、方式、議事手冊記載主要事項及其他遵行事項辦法,由證券管理機關來規定。
四、選好開會地點
如公司未特別規定,一律由董事會決定,一般公司都會以總公司為主要地點,也會選擇適當地點開會。但所選地點如不適當者,例如:交通不便、非公司所在地等原因,不合理情況若太明顯,有可能會構成撤銷股東會決議的事由。
五、決定出席人數跟投票方式
股東會決議分二種,
普通決議:應有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跟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特別決議:應有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出席,跟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出席股東不足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而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時,得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為假決議,並將假決議通知各股東,於一個月內再行召集股東會。前項股東會,對於假決議,如仍有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並經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視同前條之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