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股份有限公司訂於112年6月30日召開股東常會,A公司的股東常會開會通知書是於112年6月7日郵寄給各股東,其中股東甲於112年6月13日收到股東常會開會通知書,則A股份有限公司於112年6月30日召開股東常會是否合法?若不合法,有什麼風險?
公司法第172條第1項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該條所謂「通知」的定義為何?是以股東常會開會通知書寄出的時間為準,或是股東收到的時間為準呢?
綜上所述,於上述案例中,A股份有限公司訂於112年6月30日召開股東常會,則A股份有限公司應於股東常會召集之前20日通知各股東,所以A股份有限公司至遲應於112年6月9日將股東常會開會通知書送交郵寄(於寄發翌日開始計算到股東常會開會前一日止,須滿20日),就算甲股東是在112年6月13日才收到股東常會開會通知書,也不影響本件股東常會召集效力。
順帶一提,若本件A公司的股東常會開會通知書於112年6月10日才送交郵寄,則因其未於股東常會召開前20日通知各股東,為召集程序違法,可能面臨股東依公司法第189條向法院訴請撤銷該次股東會決議之風險。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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