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曾有議員辦理選民服務,處理疑似虐童案,卻在網路直播透露個案細節、社會局社工的手機號碼,不少相關民間團體對此抗議,認為侵害隱私、不尊重社福專業,議員在議會回應質詢時,說出「有個團體叫NGO」而成為話題。
我可理解這位議員說這句話,畢竟類似名詞多,一般民眾不一定清楚,文大社福系王順民教授曾對此,在《社區發展季刊》發表<非營利組織及其相關議題的討論>論文討論。在此結合我在多家民間團體工作,及在官方單位審核民間團體立案、申請補助經驗,就來分享說明:
一、公益團體:主要指為帶動社會良性發展,提供時間、資金組成的團體。但公益團體通常為正式立案,非營利組織則不一定,因此字面意思所指有限。
實務上也有人創辦不少團體,以類似分身帳號概念,規避官方單位補助個別團體經費上限,申請更多補助;宗教團體雖常派志工捐助物資或金錢,支持社福、醫療、教育服務,但主要目的是推廣宗教教義,嚴格定義上不算「公益團體」。
二、非營利組織:英文簡稱NPO,主要指團體營運得到利潤,不管是接受官方補助、民眾捐助、開發商業市場收入,不可像營利企業分配給董事或股東那樣,要保留用作未來營運,但董事、理事、會員平常仍需投入心力,進行決策經營。
只是字面意思常造成誤會,推出收錢的服務及課程時,易被民眾問:你們不就是「非營利」嗎?為什麼要收錢?
三、非政府組織:英文簡稱NGO,主要指世界發展中地區、在地社區,成立目的是改善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的團體。只是從字面邏輯來看有個漏洞,扣除官方單位,民營的營利企業也算吧?
四、志願團體:是指主導團體決策經營的成員,主要是不領薪資的志工,不過實務上因需要專業知識及技術,及志工能抽出的時間跟心力有限,常雇用領薪資的員工協助執行。
五、第三部門:社福界常用到,因現有社福服務除官方單位、營利企業,主要為民間團體提供,是很重要的第三股力量,理論上做事比官方單位有彈性、效率高,也避免營利企業為追求利潤,傷害服務對象權益問題。
但實務上,大型民間團體行政組織架構複雜,曾有知名大型社福團體的高層主管反思,怕因此造成工作沒效率;我曾看台灣部分民間團體財務報表,資金來源依賴官方補助,增加處理補助申請及核銷的行政工作,快成了官方單位的一部分,影響營運自主。
另有民間團體為增加財務獨立,積極開發商業收入、收費服務,或推出捐助夠多錢即可換獎品活動,而有傷害服務對象、員工勞動權益,甚至違反原本成立目的疑慮。
因此我製作文字作品如提到這類團體,考量目標讀者以華文閱讀,不一定懂英文,且不一定有相關知識概念,也避免碰到禁忌,因此除引用或真實呈現資料必要,不然原則用「民間團體」字詞呈現。
只是台灣的海峽兩岸交流基金會、法律扶助基金會、藥害救濟基金會、美國在台協會、日本台灣交流協會,及中國大陸的海峽兩岸關係協會,是官方出資成立執行特定業務,就看誰能發明更貼切的名詞,統稱資金來源、運作性質不同的團體,讓民眾輕鬆了解嚕。
※媒體發表版本:
https://ginchang.wordpress.com/2019/05/05/0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