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後台灣人民錯失殖民地人民「人民自決原則」,如今日台灣人民應該依國際人權規約所保障之「人民自決原則」獨立建國-
美國聯邦眾議院3月5日以壓倒性票數通過「台北法案」全名為「台灣友邦國際保護及加強倡議法案」(Taiwan Allies International Protection and Enhancement Initiative Act,依全名起首字母簡稱為TAIPEI Act)。該法表面上目的是為以實際行動反制中國長年壓制台灣行徑,並從經貿、國際參與及外交領域上整體提升台灣國際地位。
美國「台北法案」明文指出「台灣屬於中國之一部分」,支持台灣以非國家身分參與國際組織。法案第4節指出,美方應在適當情況下,支持台灣成為所有「不以主權國家為參與資格」的國際組織會員,並在其他適當組織中取得觀察員身分。法案呼籲美國行政部門應指示美方在上述組織中的代表,透過「美國意見的表達、投票及影響力」,支持台灣取得會員或觀察員身分。法案也敦促美國總統或其指派代表,應在領袖高峰會、美中全面經濟對話等任何與中國的雙邊互動中,支持台灣取得上述組織會員或觀察員身分。
其次,美國「台北法案」以利誘、威脅方式,鼓勵與我建立政府關係之經濟落後國家,應該維持與中國台灣政權之間「政府承認」關係。法案第5節指出,美國行政部門應支持台灣強化其正式外交關係,以及與印太區域和世界其他地區國家的夥伴關係。為了達成這項目的,法案呼籲美國行政部門在適當情況並符合美國利益下,對於明顯增強、強化或「升級」與台灣關係的國家,應考慮增加與該國的經濟、安全及外交接觸。反之,對於採取嚴重或重大行動對台灣安全或繁榮造成傷害的國家,美方應考慮「改變」與該國的經濟、安全及外交接觸。
從上記不難看出,美國經由「台北法案」變相鼓勵我邦交國違反國際法規則,承認中華民國台灣才是代表全中國的合法政府,但是美國本身卻不承認。一方面鼓勵中華民國台灣當局,為成為WHO等國際組織之會員或觀察員,等於強迫台灣當局「自我矮化國格」以便美國介入中國事務。換句話說,美國無視台灣人民之意願,反對中華民國台灣成為國家之可能性。個人認為,美國會之所以訂定該法案,應該和此波中國疫情相關,武漢病毒爆發至今已使美國內健康衛生、經濟受重創,恐嚴重影響川普政權,為日後中美兩國之政治談判,因此美國以台灣做為籌碼,先向中國北京表示善意。
有別於二戰後台灣人民迎接祖國統治之民意,今日大多數台灣人民支持對抗中國,和國際接軌之意願顯而易見。誠如台灣憲法學會理事長許慶雄教授1~4月於民報專文系列之論述,台灣未被列入二戰後殖民地人民「人民自決原則」名單,台灣人民錯失獨立建國的良機。雖然二戰後以美國為首的西方國家,為掌控聯合國安全理事會中「中國代表權」,利用「國際政治角力」反向操作,扶植當時已失去中國大半江山的中華民國蔣政權接管台灣,又為強化蔣政權接管台灣之正當性,而犧牲台灣人民原本可以適用殖民地人民的「人民自決原則」之權利。然,戰後當時國際各國所看到的是,大多數台灣人民是迎接來自祖國中國政府之統治的社會氣氛,並未出現強烈表達獨立建國之意願和聲勢。此事實現況,讓美國等西方國家更有理由,未將台灣列入殖民地人民「人民自決原則」名單,也可說是台灣人民自己錯失了獨立建國的機會。
獨立建國的本質攸關領土變更,原本即屬超越憲法層次而存在,是國際人權規約所保障的「人民自決原則」之範疇。 2018年10月20日「全民公投反併吞」可說是,台灣人民決定不再「默認」、委屈求全,直接以「人民自決」為訴求的重要活動。以及之後的「東奧正名公投」(試探性「獨立公投」),在執政黨和統派的設局及阻擾之下,能有接近門檻的支持人數,可說是相當令人欣慰,也有鼓舞人心的效果。可見有別於二戰後台灣人民迎接祖國中國中華民國政府統治之民意,今日大多數台灣人民對抗中國,和國際接軌之意願顯而易見。有關台灣獨立建國之必要性,請參閱拙作: 「中華民國體制法定位的轉變」和「台灣獨立建國的必要性」新頭殼電子報 2019.08.31。
「正確的認知」是民主程序(全民投票)之前提。攸關台灣「獨立公投」之議題,理所當然也應該先向台灣人民說明,台灣獨立建國的正當性和必要性。因此在全民投票之前,應該先釐清統治台灣超過一甲子「中華民國的法定位真相」,讓台灣人了解中華民國的非法政權之真相,進而了解台灣獨立建國的正當性和必要性,唯有如此才能正確選擇未來台灣的法定位。
在此必需抗議美國「台北法案」再度介入台灣人民「人民自決原則」,阻礙台灣人民「獨立建國」良機。20年前無法做、沒有做的草根性教育,民主化後的今天可以做也應該做,這部分是台灣內部台灣人民應該努力的目標。然,美國特別訂定「台北法案」,卻是加深誤導台灣人民、剝奪台灣人民正確認識「中華民國是中國的非法政權之真相」的機會,可說是美國介入台灣人民「人民自決原則」,阻擾台灣人民發動「台灣獨立建國」全民投票之作為。
對美國立法阻擾台灣「人民自決原則」,台灣獨立建國陣營應該以行動抗議中華民國台灣當局,不應該為名目上的參與國際組織,自我否認是國家,並反對跳過全民投票程序,無視台灣人民應該擁有國際人權規約所保障之「人民自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