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來分享一個很冷門的項目,重購自用住宅
"重購"自用住宅,指的是有買賣房子的情況下才會發生;另一個很容易搞混的名詞叫做"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
如果您要找的是購屋借款利息,那個項目在步驟三>1.一般扣除額的列舉項目中
所謂的重購自用住宅,指的是賣掉舊房屋,買新房屋,都是自住,沒有供營業等其他使用
依規定,當您賣掉舊房子的時候,會拿到一筆錢,在所得稅法中,叫做財產交易所得,依規定這筆所得是需要合併其他所得繳納稅款的
但如果您賣掉舊房子的錢,是要當作買新房子的資金,您就可以向稅務單位申請退還該稅款
(等同於申請不要針對這筆所得課稅)
如果您有這種情況,而且符合以下這些條件,就可以扣抵:
1.新、舊房屋皆屬於自用住宅,未供營業使用
2.可以先買新房再賣舊房,或是先賣舊房再買新房,但兩者需要在3年內完成才能申請抵稅
3.新房屋的價格需要比舊房屋還要高(等於您沒有因為賣房子而有賺錢)
符合上述情形,就可以申請因為賣掉舊房屋而多繳的稅款
ㄜ ….還是很難懂嗎?沒關係,我們實際舉數字大家會比較容易理解
舉例來說,如果您原本沒有賣房子,需要繳納3萬元的所得稅額(A)
如果今天要換房屋,把舊的房子賣掉,賣了500萬,再去買新房子,花了600萬
依規定,您賣掉舊房子,這500萬需要合併在所得稅納計算繳納,假設您會需要多繳25萬的所得稅(B)
加上您原本需要繳納的3萬,您共需要繳納28萬的所得稅(A+B)
但是您符合上面所說的規定(房子自住、買賣3年內、新房價格高於舊房)
您就可以申請抵繳掉因為賣房子多出的稅款25萬(B),最後還是僅需要繳納原本的3萬元稅款
這樣大家有稍微了解這個規定的情況了嗎
接下來,因為房子可以先買後賣,也可以先賣後買,所以在申報系統中,操作方式又不太一樣
1.如果您已經買了新房子,而且在去年(108年)賣掉舊房子,那麼比較簡單一點,直接在步驟二>1.填寫所得那一頁中,找到財產交易所得,再新增所得的畫面中,會有一個”設算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勾選“(圖),依照那些欄位輸入相關資料
輸入完成後再新增這筆所得,報稅系統就會幫您把相關的資料帶到後面的重購自用住宅中
這樣在申報系統內的操作就算完成了(您會發現新增這筆所得,您需要繳納的金額沒有變)
2.如果您在前幾年已經賣掉舊房子,在去年(108年)才買到新房子
因為您在賣房子的當年度還沒有購買新屋,不滿足扣抵的條件,所以您在當年度並沒有辦法申請抵繳
所以您在賣房子的那個年度,您還是需要繳納上述案例的28萬(A+B),到今年符合條件了,才能申請抵繳(退稅)那25萬(B)
系統的操作方式,就是直接到步驟三>5.重購自用住宅那一頁,新增重購自用住宅的資料跟年度資料填寫
看您是在哪一年繳納的,分別填上相關的金額
第一欄就是上述的A+B,第二欄就是A,系統會自己幫您計算可以抵繳的金額
3.如果您是在去年(109)賣掉舊房子,但是尚未買到新房子(EX:還沒交屋,或是110年才交屋)
那就需要請您等到買到新房子的那一年,繳納所得稅時再依照上面2.的方式去操作申請抵繳(退稅)
(記得買房子需在之後2年內完成才能申請抵繳)
2.3有一個共同點,就是您需要自己輸入含賣房屋的所得稅額(A+B)及不含賣房屋的稅額(A)
這樣系統才會計算要抵繳多少稅
所以如果您是3.的情況,記得先記下那兩個金額,之後年度申報時會需要用到
如果您是2.的情況...而且您沒有記得那幾個金額,只能去翻前幾年的申報資料出來看了
還有相關的稅務疑問,建議您洽詢稅務單位諮詢較為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