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於111年3月4日(登記日)出售其110年7月5日(登記日)買賣取得之房地(下稱舊房地),於111年3月30日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之後甲在111年7月6日繕具房地合一稅重購退稅申請書,主張其於同年6月22日重購另一房地(下稱新房地),申請退還已納稅額;國稅局依據查得資料,因不適用房地合一稅重購退稅規定否准其之申請。
個人出售自住房屋、土地依房地合一稅規定繳納之稅額,從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算二年內,重新購買自住房地,可以在重新購買自住房地完成移轉登記之次日起算5年內,申請按重新購買價格占出售舊房地價額之比率,從所繳納的房地合一稅稅額來計算退還或者個人先購買自住房地後,從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算2年內,出售自住房地,在申報房地合一稅時,也可以按前面的比率計算扣抵稅額,已不超過應納稅額之限額內減除。
自住房地交易所得稅額扣抵及退還之規定,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應於該出售及購買之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該等房屋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雖然沒有明文規定要設籍並居住多久,申請時國稅局仍會留意重購退稅規定是為了保障自住者換屋需求並減輕其負擔意旨
有部分納稅人到了準備出售房屋的階段,經仲介或地政士提醒,才將戶籍遷入欲出售的房地,藉由符合法律上的形式要件,向國稅局申請重購退稅,而為了查核此種情況國稅局會查詢委託出售合約、水電使用度數、郵件收發地址、交屋時屋況等等,提醒納稅人還是要有實際居住的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