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年內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之自用住宅:申報時,以立契日為準;逾期申報,以申報日為準計算2 年期間。
「舊制」是依據《所得稅法17條之2》為納稅義務人出售並重購自用住宅房屋者,退的是賣屋所得所繳的綜合所得稅。
《所得稅法第14條之8》,個人出售並重購自住房屋、土地者,得申請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之比例的房地合一稅。
105年1月1日起,也就是房地合一所得稅實施後購買的房產,適用新制,退的是房地合一稅。
1. 不可以移轉(例如出售或贈與給配偶)。
2. 不可出租、供營業使用。
3. 不能將戶籍遷出,戶籍如需辦理遷出,至少需保留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任何1 人於原戶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