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2007年,政府便已開始實施「住宅補貼方案之租金補貼」。該租金補貼方案原本以中低收入戶與弱勢家庭為主要照顧者,所得限制為每人每月低於平均1.5倍,而單身青年要申請補助的話需年滿40歲以上,因此社會新鮮人、一般上班族都無法申請。
而後2019年政府開始實施單身青年、婚育家庭租金補貼方案,目的為協助單身青年減輕居住負擔,並營造有利生育、養育環境,政府另針對每人每月平均所得低於最低生活費2.5倍且無自有住宅之單身青年、新婚家庭、育有未成年子女家庭提供新臺幣(以下同)2,600元至5,000元之租金補貼,補貼期限最長12個月。
到了2020年,內政部依據2019年的成果,調整與改善租金補貼的申請資格、放寬所得標準等,讓不論單身、雙薪或有小孩的家庭都能減輕租屋負擔。
- 第1次受理申請期間:109年8月4日(星期二)至8月31日(星期一),受理申請項目為租金補貼、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及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 第2次受理申請期間:110年1月18日(星期一)至2月5日(星期五), 受理申請項目為租金補貼。
- 也可透過影音了解資訊:租屋補助說明影片[苗博雅]
▍109年度租金補貼資訊
- 採書面申請方式者,申請人於受理期間,填寫申請書並備妥規定的應檢附文件後,以掛號郵寄或送至申請人租賃住宅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文件以掛號郵件寄送者,其申請日之認定以郵戳為憑。
- 採線上申請方式者,申請人於受理期間,至內政部建置住宅補貼線上申請作業網站提出申請並上傳相關文件。
- 申請書。(經由內政部建置住宅補貼線上申請作業網站申請者免附)
-書面申請:可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索取 或是 109年度租金補貼專區下載
-線上申請
(書面與線上申請擇一)
- 戶口名簿影本、全戶電子戶籍謄本或家庭成員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夫妻分戶者,應同時檢具其配偶之戶口名簿影本、電子戶籍謄本或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全戶電子戶籍謄本得以自然人憑證於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免費申辦。)
- 符合加分條件為住宅法第4條第2項所定具經濟或社會弱勢者,應檢附之證明文件:請參照租金補貼應檢附文件。
- 其他符合加分條件應檢附之證明文件:請參照租金補貼應檢附文件。
【申請人或其家庭成員於申請時如具備3、4之條件,應於申請書內勾選並主動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始得於評點時加分】
- 申請人之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 租賃契約影本,契約內應記載以下資料:(尚未租賃住宅者免附)
(1)出租人姓名。
(2)出租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3)承租人姓名。
(4)承租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5)租賃住宅地址。
(6)租賃金額。
(7)租賃期限。
(內政部已訂定「房屋租賃契約書範本」,有需要的人可於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臺-契約書範本下載)
- 擇一檢附:租賃住宅之建物所有權狀影本、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測量成果圖影本、建築物登記資料或未登記建物之合法房屋證明。無法提出上開建物相關文件者,應提供建號或門牌資料。(尚未租賃住宅者免附)
- 持有面積未滿40平方公尺(約12坪)之共有住宅者,應檢附該住宅之建物所有權狀影本或房屋稅籍證明。
- 持有經政府公告拆遷之住宅者,應檢附政府公告拆遷之文件影本。
- 家庭成員為外籍人士、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者,除應檢附出入國(境)紀錄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外,並應檢附外僑居留證(外籍人士)、依親居留證或長期居留證(大陸地區人民)、臺灣地區居留證或臺灣地區居留入出境證(香港或澳門居民)。無居留證、居留入出境證或出入國(境)相關資料,或出入國(境)相關證明文件顯示未曾入境者,視為無該家庭成員。
- 目前居住已辦理建物登記住宅未達本法所定基本居住水準者檢附之證明文件;已達本法所定基本居住水準者,免附:
(1)目前居住住宅之建物所有權狀影本、建號或門牌資料。
(2)目前居住住宅未具備衛浴設備切結書及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之該住宅竣工圖。
(切結書格式須至109年度租金補貼專區下載)
▍申請Q&A
Q1.申請人提出申請後,政府如何審查?多久可以知道審查結果?
A1.
-多久可以知道審查結果-
申請人提出申請案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在受理期間屆滿後2個月內完成審查;必要時,得延長2個月。經審查合格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按年度辦理戶數,於審查完成後1個月內,依評點基準評定的點數高低及下列由中央經費或直轄市、縣(市)經費支應之區分原則發給「租金補貼核定函」。
(審查結果或補件通知公文寄送地址,戶籍地、通訊地及租屋地皆可能寄送,請務必留意上開3地址,避免錯失重要文件)。
-政府如何審查-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訂定之租金補貼申請標準與中央主管機關一致:
(1)複審合格戶數超過該直轄市、縣(市)總計畫戶數者,評定點數由高至低排序,排序在前者為中央經費支應,排序在後者為該直轄市、縣(市)經費支應。
(2)複審合格戶數未超過該直轄市、縣(市)總計畫戶數者,以該直轄市、縣(市)自籌款比例分算複審合格戶數,評定點數由高至低排序,評定點數排序在前者為中央經費支應,排序在後者為該直轄市、縣(市)經費支應。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訂定之租金補貼申請標準較中央主管機關寬鬆者:
(1)符合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標準之複審合格戶,按評定點數由高至低排序,排序在前者按中央計畫戶數由中央經費支應。
(2)符合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標準之複審合格戶數未達中央計畫戶數時,中央經費補貼僅支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標準之複審合格戶數,所餘之中央計畫戶數不得挪為補貼僅符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標準者。
(3)符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標準但未列入中央經費補貼範圍內之複審合格戶,依排序在前者按該直轄市、縣(市)計畫戶數由該直轄市、縣(市)經費支應。
- 排序後如因評定點數相同無法區分列入中央經費補貼或直轄市、縣(市)經費補貼戶數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以公開或其他公平、公正之方式辦理抽籤決定。
- 申請租金補貼如果因為最低評分相同致超過年度辦理戶數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就評分相同者以公開或其他公平、公正之方式辦理抽籤,並應將抽籤結果通知並發給中籤戶「租金補貼核定函」。
- 資格審查及申請人年齡之計算,以申請日所具備之資格及提出之文件為審查依據及計算基準,其所具備之條件應於申請書內勾選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始得據以加分。
但審查期間持有住宅狀況、戶籍之記載資料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證之相關文件,經審查不符申請條件或有異動致不符申請條件者,應予以駁回。
Q2.每人每月平均所得應低於一定金額,要如何計算?
A2.
舉例A:
南投縣:家庭成員每人每月平均所得應低於30,970元。
假設申請人租賃住宅於南投縣、家庭成員5人、家庭年所得合計為120萬元,120萬元÷12月÷5人= 20,000元(每人每月平均所得),符合南投縣每人每月平均所得應低於30,970元之規定。
舉例B:
南投縣:家庭成員每人每月平均所得應低於30,970元。
假設申請人租賃住宅於南投縣、家庭成員5人、家庭年所得合計為240萬元,240萬元÷12月÷5人= 40,000元(每人每月平均所得),不符合南投縣每人每月平均所得應低於30,970元之規定。
Q3.房客申請租金補貼後,房東有哪些稅捐優惠?
A3.
為鼓勵住宅所有權人出租住宅予租金補貼戶,依住宅法第3條第3款規定,公益出租人即住宅所有權人將住宅出租予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者,享有以下稅賦優惠,以提高住宅所有權人提供住宅予經濟或社會弱勢戶之意願:
- 房屋稅適用自用住宅稅率1.2%。(不論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者是否有接受租金補貼)
- 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享有每屋每月租金收入最高1萬元之免稅優惠(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者須接受租金補貼)。
- 地價稅則由地方政府評估狀況決定是否配合住宅法第16條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參考資料來源
▍後記
109年度的租屋補助資訊更新啦~今年8/4開放申請,記得把握時間準備資料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