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前一篇文章談到被繼承人之財產,其繼承人該如何繼承。本篇我們將要來談談「分割繼承」。
被繼承人過世,其遺產有房屋及現金等,而其繼承人一共有5人,如今這5人達成協議,將以「分割繼承」方式來處理遺產。那何謂「分割繼承」呢?簡言之就是:就是繼承人在法令規定範圍內,就被繼承人所遺留之財產,自行協議分配取得之意。
就以此例而言:在被繼承人的配偶不分配財產(無辦理拋棄繼承)情形下,將房屋及現金都由四位子女來繼承,此時子女四人皆各分配四分之一,若與其母親達成此協議,則屬分割繼承之範疇。又在台灣家庭傳統觀念中認為,應由男子繼承財產,女子則不繼承。如女兒們與配偶(母親)抱持同樣立場,其房屋及現金由二位男子繼承,此時亦屬於「分割繼承」。
然現今社會女權意識抬頭,女子的權利、義務亦受到憲法之保障,故女子繼承遺產的情形也逐漸成為共識。若子女四人協議全部財產,其女兒二人共同繼承遺產的三分之一,而兒子二人則各繼承三分之一,如此也是一種分割繼承方式。或者是協議由女兒們繼承動產(現金),而兒子們繼承不動產(房屋),這也是屬「分割繼承」的態樣。
前述是權利部分,接下來談義務部分。如果繼承人未做拋棄繼承的話,那麼如果被繼承人死亡前另有債務50萬元,縱使配偶及女兒們未繼承任何遺產,那以後也必須負擔對被繼承人生前所負擔的50萬元債務,負有清償責任。
所以未來如果有發生繼承情事時,繼承人一定要審慎考慮,到底是要以繼承、分割繼承、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等哪一種方式來繼承,絕對要弄清楚,否則影響深遠。另外「拋棄繼承」之拋棄,必須向法院提出聲請,且一經拋棄則就被繼承人之所有權利(繼承財產…)及所有義務(生前債務…)等,都完全拋棄,算是不繼承財產完全淨身而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