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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幣當付款工具根本是噱頭

2020/10/25閱讀時間約 3 分鐘
10/20在台中教育大學的一場演講,我把演講名稱訂為「非趣不可:經濟學的理性與魔力」。可能因為演講名稱太炫,演講廳基本上是九成滿位的。本來只是想分享經濟學在生活當中的應用「心法」,但這場演講有個「定義」是想透過經濟學談理財。我想了一遍,經濟學要是一種「理財內功心法」的話,世界上不會有經濟學教授在大學開課,他們都去炒股投資了,不是嗎?
以下是當天提到簡報頁面,提到這,很多以為我要透露買股明牌的學生大概想搖頭離開了!(事實上沒有啦!代表我的演講內容甚是有料!)
我在演講當中以行為經濟學為核心,主要分享的是行為經濟學怎麼看金錢這件事,這當中當然提到了支付工具(尤其是信用卡與儲值卡)與虛擬貨幣。演講完後,開放了10分鐘讓現場的學生提問,某個大一教育系的男生舉手提問,為什麼我研究電子支付系統與虛擬貨幣,發現虛擬貨幣藏寶圖這本書,甚至還領先比特幣,但為什麼我認為比特幣不是貨幣,而是一種「風險性資產」呢?
這位學生大概有備而來!我至少公開寫過以下這兩篇評論,當年我寫是泡沫時沒人相信,還被很多投資人咒罵,結果一週後就第一次「崩盤」。
比特幣行情
前幾天,PayPal 宣布將支援虛擬貨幣支付,不收任何手續費,第一時間我就在臉書上寫下我的評論,簡單兩個字:噱頭!我的立場很簡單,貨幣機制是用來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但現在的虛擬貨幣根本不是,是一種「風險性資產」。要印證很快,既然黃金很有價值,現在為什麼沒有國家把黃金當貨幣來交易?
我在2006年受薛琦的邀請,在中央大學財金EMBA的「金融法治」講座中以「現行法律架構下電子貨幣與晶片卡之發展與策略」對很多銀行界的主管說明,其中一個簡報頁提到電子貨幣與貨幣的區別(虛擬貨幣也可視同一種電子貨幣),我相信底下這一段話,大學的貨幣銀行學是沒提過的。
第一,法治說:
  1. 電子貨幣是來自經濟外部的權力命令或立法認定。
  2. 伯拉圖認為貨幣是一種象徵。
  3. 亞里斯多德主張貨幣是眾人決定的。
  4. 羅馬法賦予君主指定貨幣的權力。
第二,商品說:若電子貨幣是廣為人們所欲求的商品,在商品交換過程中自然轉換成貨幣。
在法治說的論述裡頭,我支持的是法定電子貨幣,這就是後來各國央行正在推動的C「央行數位通貨」(CDBC, Central Bank Digital Currency),可以參考我另外一篇論述。
現在比特幣又再度飆升,甚至是因為PayPal接受比特幣交易而升值,但我認為虛擬貨幣依然無法成為「貨幣」,即使現在很多交易號稱可以接受比特幣交易(印象中全家便利商店曾經號稱過),但我依然認為是「噱頭」!
其實,對比特幣這種虛擬貨幣,或者擴大為很多電子錢包,我的概念很簡單,就是服膺底下這個概念,電子貨幣的邊際效用應等於貨幣,就這麼簡單,但事實上並不容易,除了幣值穩定之外,還要能夠降低交易成本,而不是提高交易成本。
大家可以想像一下,你今天拿比特幣去交易,怎麼定義當下的幣值?
底下簡報X就是虛擬貨幣,Y就是貨幣,MU就是邊際效用,當然Px可以不必等於,這時候邊際效用就必須改變!
電子貨幣的邊際效用應等於貨幣,不就是14年後央行推動的CDBC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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